法律分析:買房人應繳納稅費:
1.契稅:房款的4%。
2.房屋登記費:550元/本
3.印花稅:房屋成交價的0.05%。(萬分之五)
賣方支付的稅費:(賣家出售的時候,無論年限,都需要交納以下幾種稅費)
1.印花稅:房屋成交價的0.05%(萬分之五)
2.土地增值稅:
第壹種情況:可提供上手發票的,土地增值稅={轉讓收入-上手發票價(每年加計5%)-有關稅金}×適用稅率
第二種情況:不能提供上手購房發票的,土地增值稅=(轉讓收入-重置指導價)×適用稅率(30%-60%)
3.個人所得稅:據實征收為(轉讓收入-房產原值-合理費用)×20%。
(如房屋原產權人不是個人,在公司名下,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征收企業所得稅)
4.增值稅及附加稅
第壹種情況:可提供上手發票的,為(轉讓收入-上手發票價)×5%。
第二種情況:不能提供上手發票的,為轉讓收入×5%。
附加稅:增值稅×12%。(附加稅的構成:教育附加稅、地方教育附加稅、城市建設附加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並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壹致。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並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