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第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規範和加強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壹、個人律師出資的獨資、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年業務收入,自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受資助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營業收入時,不得扣除出資律師的工資薪金。
二、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以年度營業收入為基數,按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應分配的收入,以此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律師個人出資的律師事務所,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律師個人的應納稅額。
四、對律師事務所支付給員工(包括律師和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按規定比例分享收益,律師事務所不承擔律師辦理案件發生的費用(如交通費、信息費、通訊費、聘用人員等。).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扣除辦案費用後的余額,與律師事務所支付的工資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收入份額中扣除辦案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案費用的總體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份額以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當月律師收入份額的30%以內確定。
六、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律師事務所在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全部收入額(該項收入為扣除辦案費用後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兼職律師應於次月7日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從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職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不脫離工作崗位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
七、律師以自己的名義聘請他人為其工作支付報酬,律師應負責按“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稅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了便於操作,稅款可以由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繳入國庫。
八、律師從當事人處接受法律服務取得的法律咨詢費或其他報酬,按“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由納稅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九、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X.本通知第壹、二、三條自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執行。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征收管理辦法。
稅務總局
20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