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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材料、庫存商品盤虧的會計處理

如果確定是由自然災害引起的,那進項稅轉出要轉回去嗎?——不需要轉回。

只有正常虧耗的,才不做進項稅額轉出。其他的都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存貨應定期盤點,盤虧的存貨在查明原因前,應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那麽盤虧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應同時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呢?《制度》沒有明確說明,而財會字〖1993〗83號文《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規定,“企業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相應轉入有關科目,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但在存貨盤虧尚未查明原因前,並不能確定盤虧的存貨是否屬“非正常損失”,而如果是正常損耗,其進項稅額並不需轉出,如果在盤虧時即將進項稅額全部轉出,就有可能使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

所以有人認為,存貨在盤虧時應只將存貨的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至於存貨的進項稅額,待查明原因後,再確定是否轉出。當然實務中也有這樣的情況,企業盤虧資產,為了不減少賬面資產,同時也為了延遲進項稅額的轉出,將盤虧的存貨長期掛賬而不作處理,這是不符合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盤盈盤虧的資產應於期末結賬前查明原因處理完畢;稅法上,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也規定,企業各項財產應在損失發生當年度申報扣除。所以企業若將盤虧資產長期掛賬而不作處理,不但違反會計制度規定,也不符合稅前扣除的要求,最終會使自己蒙受稅收利益上的損失。

目前進項稅額的轉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2)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等。這兩種情況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之所以要轉出,是因為原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能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失去了抵扣的來源。其他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情況有,商業企業收到供貨企業的平銷返利,出口企業按“免、抵、退”辦法計算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等。

?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采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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