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的解釋
這篇文章是關於建築行業的營業額。
與舊的營業稅實施細則相比,主要有兩個變化:
1.適用範圍由“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變更為“裝修服務以外的建築服務”。
之所以將裝修排除在外,是因為裝修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均由施工單位自行采購,將施工單位提供的原材料納入納稅人的流轉稅以增加其稅負是不合理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保潔員形式提供裝飾服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文件中也有規定。
2、由原來的“安裝工程作業,凡安裝設備價值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價款”改為“納稅人提供施工勞務(不含裝修服務),其營業額應包括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設備等材料和動力的價款,但不包括施工方提供的設備價款”。
過去在執行中普遍反映,不容易掌握安裝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的產值,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設備本身不應計入設備安裝的產值。計算間接成本時,安裝項目是基於人工成本。這樣,實際上大多數從事安裝工程的納稅人並沒有對設備合並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後來《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對此進行了調整,規定所有建築安裝工程的應稅營業額不包括設備價值,其設備授權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其實際情況列報,客觀上導致了各地政策執行和稅法的不壹致。
本條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適用範圍。
適用本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提供建築勞務(不含裝修服務),即建築、安裝、修理等工程作業。納稅人提供裝修服務的,不適用本規定。
(2)項目涉及的貨物為納稅人購買的貨物。項目涉及的貨物屬於本細則第七條所列自產貨物的,不適用本規定。
2.營業額。
在理解這壹規定時,我們應主要註意以下兩個關鍵點:
(1)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其他材料、動力,無論是施工單位提供的還是納稅人提供的,都要合並營業額繳納營業稅,也就是我們過去常說的“甲供材料”要合並營業額納稅。
(2)工程使用的設備是由建設單位提供還是由納稅人購買?如果是納稅人購買,合並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由建設單位提供的,不需要合並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