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營業執照》或者《稅務登記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銷售者開具給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所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憑證,包括統壹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信息單。
2.進口車輛,提供車輛電子信息單、車輛壹致性證書、《中華人民***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壹)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