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可以退契稅?是真的嗎?
近日有關契稅問題,有網友咨詢房產證辦下來之後可以去退契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蚌埠市稅務局回復: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年第224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法規繳納契稅。無特殊情形,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契稅不可以退還。
多繳納契稅可以退還的情形如下:
(1)繳納契稅的房產面積與實際面積存在差異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最終成交價與繳納契稅時的計稅價格不壹致而形成的多繳契稅,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申請退還。
(2)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
(3)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後,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
網傳退契稅消息不準確
安徽省稅務局發聲
近期很多網絡平臺上傳播的個人購房後可到稅務部門申請退稅是不是真的?
對於近期抖音、微博等網絡平臺上傳播的購房退稅等事宜,安徽省稅務局壹直在密切關註並認真調查核實。據了解,我省部分地市人民政府對農民進城購房、務工人員購房、拆遷安置購房等,出臺了壹些財政獎補政策,並非稅務部門退稅。
如宿州市出臺《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幹措施(試行)》(宿政發〔2019〕5號),對農業轉移人口在主城區購買首套商品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證並落戶,對繳納的契稅給予全額財政補貼;
滁州市出臺《滁州市區企業和科教研發機構引進人才及聘用務工人員住房優惠政策(試行)的通知》( 滁政辦〔2017〕60號),對在滁投資者、高層次人才、務工人員等在市區購買首套商品房給予壹定的購房補貼;
蕪湖市出臺《關於完善市區安置房交易稅收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財非稅〔2020〕618號),對市區範圍內已辦理初次登記、具備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拆遷安置房,交易時繳納的稅款按由房屋坐落地所屬區財政給予壹定的補助;
六安市出臺《關於進壹步促進我市市區 房地產 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六建城〔2015〕62號),至2016年9月30日前,在六安市區購買商品住房由契稅受益財政按應納契稅50%的比例給予補貼。
9月1日起新稅法施行
這些情況暫不征收契稅
自9月1日起,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為3%。
根據稅制平移的原則,《契稅法》將現行有效的契稅減免政策予以明確,還適當拓展了稅收優惠政策。
1.為體現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增加了對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征契稅等規定。
2.為鼓勵農業生產,增加了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免征契稅規定。
3.明確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和“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新增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的規定。
根據《契稅法》授權
安徽省明確了3項契稅減免規定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征收契稅。
2.選擇產權調換且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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