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我國對無形資產評估增值壹般未征收企業所得稅,只規定中外合資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對資產評估增值要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應選擇評估價值高的評估方法。這樣對於作為投資方的企業而言,可以節約投資資本,而且在轉讓、處置該投資資產時,提高了轉讓收入的扣除成本,縮小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對於被投資企業而言,還可以使其多列無形資產的攤銷價值,縮小所得稅稅基,同樣也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其次,可以利用分享收益的方式進行稅務籌劃。利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企業分享收益的方式不同會影響企業營業稅的繳納。如果企業按占股比例參與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同承擔風險,則不繳納營業稅;如果企業以無形資產投資固定地獲得投資收益,屬於將無形資產出租給受資方使用的行為,應該繳納營業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