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稅制是累進式的,收入越高稅率就越高。所得稅率是以前壹年的收入扣除適當項目後,以累計式征稅。新加坡的納稅居民和非納稅居民,適用不同稅率。
納稅居民:
在估稅年度中,如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納稅居民:
(1)新加坡人;(2)新加坡永久公民(PR);(3)上壹年度在新加坡居留或工作183天或以上的外籍人士(公司董事除外)。
納稅居民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介於2%至22%,征稅起點為20000新幣。
減免項目:
納稅居民有權就子女撫養費、職業培訓費、保險費以及公積金(CPF)繳款等事項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有些人還會額外填補自己或家人的公積金戶頭,以獲得額外的稅務優惠。納稅人在報稅時,可根據個人情況去申請減免,減免總額不超過80000新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