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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能源礦產資源收益現狀及分配格局

4.3.1 能源礦產資源開發政府收益來源

4.3.1.1 稅收收入

(1)資源稅。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壹種稅種。我國自1984年開始對礦產資源征收資源稅,1984年10月1日國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主要對石油、天然氣、煤炭和鐵礦石征稅,征稅範圍比較小。1993年全國財稅體制改革,對第壹代資源稅制度作了重大修改。1993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把資源稅征收範圍擴大至非金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和鹽等7種。這次資源稅調節的重點是改變了資源稅征收方式,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以銷售量或自產自用量征稅,征稅的目的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促進礦山合理開發。按照“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根據資源等級、開采條件等客觀條件的差異為每壹課稅礦區規定了使用的稅率。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納稅對象為開發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資源稅實行定額稅率,從量定額征收。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見表4.2。

表4.2 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4

2005年,國家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文上調油田企業原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原油稅額為14/元噸~30/元噸,天然氣稅額為7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原油資源稅分7個檔位:30/元噸、28/元噸、24/元噸、22/元噸、18/元噸、16/元噸、14/元噸,新疆、吐哈、塔裏木以及中石化西北分公司的原油課稅標準為30元/噸。天然氣資源稅分5個檔位:15元/立方米、14元/立方米、12元/立方米、9元/立方米、7元/立方米。資源稅屬於地方稅,除海上石油天然氣不繳納資源稅,陸上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歸地方所有。

(2)增值稅。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增值稅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和收入型增值稅三種類型。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采用17%的基本稅率和13%的低稅率,在礦產資源開發領域,對銷售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等,按照低稅率計征增值稅,稅率為13%,石油適用普通增值稅稅率,稅率為17%,並實行抵扣制。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銷售額。增值稅為中央和地方***享稅,75%上繳中央,25%留在地方,其中25%中的50%留在市地,剩下的分配到縣、鄉。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油氣田企業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油氣田企業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匯總後,按照各油氣田(井口)產量比例進行分配,然後由各油氣田按所分配的應納增值稅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油氣田企業,其增值稅的計算繳納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3)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企業所得稅原來實現33%的比例稅率。2008年1月起,企業所得稅實行25%的比率稅率。計稅依據為根據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利潤。計算公式為

應交企業所得稅=企業當期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企業所得稅為中央和地方***享稅,中央和地方按照6:4分成。中央企業所得稅實行總部匯總繳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的企業所得稅歸中央所有,在北京匯總繳納。

4.3.1.2 非稅收入

(1)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壹種財產性收益,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收益而征收的,是采礦權人開采礦產資源而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的補償,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公布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規定》指出凡在本國領域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都應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計征。石油、天然氣、煤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為1%,中外合作開采的石油不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計算公式為:

新疆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問題研究

礦產資源補償費率按照不同礦種具體規定,從0.5%到4%不等,平均費率1.18%。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人繳納,由地質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專項管理,並納入國家預算。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於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經費。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與省、直轄市的為5:5,中央與自治區的為4:6。

(2)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1998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壹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範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第7條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從性質上類似礦產資源的絕對地租。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3)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和地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讓國家出資勘探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也包括國有企業補交其無償占有國家出資勘探所形成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是對礦產資源勘查勞動成果的補償。國家征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家前期地質勘查投入及其收益被企業無償使用,避免國家地質勘查所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壹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在省、市、縣的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4)礦區使用費。它是壹種特殊性收費,目前我國只對開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業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的企業,按每個油氣田年度油氣總產量計征,設有起征點,超過部分實行超額累進費率,費率為1%~12.5%。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以實物繳納。海洋石油的礦區使用費屬中央收入,陸上石油的礦區使用費屬地方收入。對於已繳納礦區使用費的企業,不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並暫不征收資源稅。礦區使用費分別由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新韁中外合作油氣田礦區使用費費率見表4.3。

表4.3 新疆中外合作油氣田礦區使用費費率表

資料來源:《中外合作開發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1995

(5)石油特別收益金。又稱“暴利稅”,是專門針對石油行業取得的不合理的過高利潤征收的壹種稅。在2006年3月之前,我國對壹般油氣開發企業只征收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2006年3月15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國發〔2006〕13號)及《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決定從2006年3月26日起,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油價上漲超過壹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主要是為了調控壟斷行業的高利潤。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五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石油特別收益金屬於中央財政非稅收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石油特別收益金按月計算,按季繳納,征收比率按石油開發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原油價格按美元/桶計征,起征點為40美元/桶。具體征收比率見表4.4。

表4.4 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數表

資料來源:《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2006

4.3.2 新疆能源礦產資源開發收益測算

4.3.2.1 新疆能源礦產資源收益的界定

由於礦產資源開發的經濟收益便於數量化,能直觀地體現在稅費中,而社會收益則難以估量,因此,本處測算的新疆礦產資源收益是主要指經濟收益。

礦產資源開發總收益=中央收益+地方收益+企業凈利潤

新疆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補償問題研究

4.3.2.2 新疆能源礦產資源開發總收益組成(表4.5)

表4.5 新疆礦產資源總收益組成表

續表

註:*為北京匯款

數據來源: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和新疆統計年鑒

4.3.3 新疆能源礦產資源收益分配格局

4.3.3.1 能源礦產資源收益在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分配

礦產資源收益在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分配關系主要體現在國家與礦產資源占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上[66]。礦產企業憑借投資獲得利潤,而政府憑借公***權力獲得各種稅費收入。在我國,國有礦產企業與國家實行利稅分流的政策。所謂利稅分流是指國家憑借其擁有的雙重權力,通過企業上繳稅收和利潤兩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而不是只采取其中的某壹種形式,通過這種方式建立起壹種國家和企業間的規範化的分配關系。

從表4.6和圖4.1可以看出,在新疆礦產資源收益分配格局中,礦業企業收入占礦產資源開發總收益的50%~60%左右,而政府只有40%~50%左右。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國際油價持續上漲,現有礦產資源收益分配體系所暴露出的缺陷越來越突出,礦業企業收益所占份額越來越大,而政府收益份額則成下降趨勢。於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的稅率為25%,這比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33%低了8個百分點,這相當於給實行33%稅率的企業,每年增加了8%的利潤。而生產型增值稅壹旦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在投資當年,新增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壹次性全額抵扣,將導致當年利潤大幅上升,這將進壹步加大企業和政府的收益分配差距。

表4.6 新疆礦產資源收益分配壹覽表

註:企業凈利潤是油氣、煤炭、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非金屬礦產行業的利潤合計

數據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新疆統計年鑒

圖4.1 企業和政府間礦產資源收益分配圖

4.3.3.2 中央和新疆兩級政府對礦產資源收益的分配

稅收收入方面:增值稅75%上繳國家,25%留在地方;陸上資源稅歸地方政府所有;中央企業所得稅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從事石油天然氣服務的零散戶且在當地註冊的企業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央和地方按4:6分成。

圖4.2 中央和地方政府間礦產資源收益分配圖

非稅收收入方面: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和自治區按4:6分成;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從2006年9月1日之後中央與地方按2:8分成,之前歸屬地方所有;新疆目前沒有收取礦區使用費。

從表4.6和圖4.2可以看出,在新疆礦產資源收益的分配格局中,中央政府所得收益始終大大高於地方政府收益,兩者之間的差距在4倍左右,且呈逐年擴大趨勢。到2006年兩者之間的差距已經拉大到4倍以上。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央、自治區政府和企業礦產資源收益分配格局基本上呈“兩頭大,中間小”的格局,即企業和中央政府在礦產資源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較多,而地方政府分得的收益太少且所占收益分配比率逐年遞減。2001年,新疆政府在礦產資源總收益中占15%,中央政府占35%,而企業在礦產資源總收益中占50%,到2006年,自治區政府在礦產資源總收益比重下降到8%,中央政府收益比重增長到37%,而企業在礦產資源總收益比重則增長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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