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新疆自治區規範性文件的管理,規範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審批、備案、發布、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2、保證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3、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和社會穩定,制定的壹項法規。
該法的立法意義如下:
1、加強規範性文件的管理,有利於保證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和社會穩定;
2、規範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審批、備案、發布、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有利於提高規範性文件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3、加強規範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有利於防止規範性文件的濫用和亂用,保證規範性文件的正確實施;
4、規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和發布程序,有利於保證規範性文件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5、加強規範性文件的信息公開,有利於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綜上所述:建議加強對新疆自治區規範性文件的管理,加強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審批、備案、發布、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保證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和社會穩定。同時,應加強規範性文件的信息公開,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法律依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壹,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審核、決定與公布、備案審查、清理、監督考核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壹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