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介紹說,從最近壹個時期稅務機關查處的增值稅違法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以註冊商貿企業作掩護,采取騙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後迅速走逃的手段騙取國家稅款。此類犯罪活動嚴重幹擾了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同時,也暴露出稅務機關目前在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和管理方面存在著較大的漏洞。
國家稅務總局決定進壹步完善對新辦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辦法。各地稅務機關應對通知下發前已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企業,尤其是辦理稅務登記時間在壹年以內的小型商貿企業,進行壹次全面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要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
按照新的管理辦法,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後的次日,征收部門應將未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包括防偽稅控IC卡抄報稅)或雖已申報但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而欠繳增值稅稅款的商貿企業名單提交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實地核查,如發現企業走逃,應於當日通知負責稅務登記和發票管理的部門,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走逃戶報告表》,連同其已領購但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已申報但未繳納增值稅稅款的專用發票信息同時上傳地市局、省局和國家稅務總局。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有關銀行凍結其銀行賬戶,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此外,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商貿企業走逃戶失控發票信息電子數據按日上傳。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已於7月初部署實施非正常戶失控發票快速反應系統,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增加失控發票與待認證發票比對功能和失控發票與已認證發票比對功能,並實現全國失控發票數據按日同步更新。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走逃戶報告表》的信息,國家稅務總局也將進行即期通報。相關鏈接: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管——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李濤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接受本報專訪。
問:此次對新辦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與以前的管理辦法有何不同?
答:為了防範虛開發票和騙抵稅款的犯罪活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進壹步完善對新辦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辦法,強化對商貿企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新辦法改變了目前按照預計年銷售額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辦法,要求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壹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方可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此外,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壹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後,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以及實際經營、申報繳稅情況進行審核評估,確認無誤後方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並相繼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制度;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壹般納稅人管理。
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
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不實行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壹般納稅人管理。
問:對新辦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答:首先是資料審核,即對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全部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其資料是否齊全準確。
其次是約談,約談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與約談對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證納稅人的相關情況,以確認其是否為正常經營戶。約談的具體內容包括: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約談,著重了解企業登記註冊情況、企業章程、組織結構、決策的程序、管理層的情況、經營範圍及經營狀況等企業的整體情況;與企業出資人約談,著重了解出資人與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關系;與主管財務人員約談,著重了解企業的銀行賬戶情況、企業註冊資金及經營資金情況、銷售收入情況、財務會計核算情況、納稅申報和實際繳稅情況;與銷售、采購、倉儲運輸等相關業務主管人員約談,了解企業購銷業務的真實度。對於約談的內容,要做好記錄,並有參與約談的人員簽字。
第三是實地查驗,這是印證評估疑點和約談內容的重要過程,需2名(或2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到場。查驗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企業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租賃證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庫單據、運費憑據、水電等費用憑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購銷合同原件及公證資料、資金往來賬等。在實地查驗中,要認真核實區分商業零售企業、大中型商貿企業、小型商貿企業和生產企業。除按照上述查驗內容全面核查外,對生產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生產廠房、設備等必備的生產條件;對商貿零售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對大中型商貿企業要特別核實註冊資金、銀行存款證明、銀行賬戶及企業人數。
問:您剛才提到了納稅輔導期的概念。
答:是的。按照新的辦法,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壹般應不少於6個月。在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辦法對其進行增值稅征收管理。
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壹萬元。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對商貿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也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專用發票的領購也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壹次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對每月第壹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減其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對每月最後壹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減後發售差額部分。
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壹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問:新的辦法對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的審批、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商貿企業進行全面審查,對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他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的,可認定為正式壹般納稅人。對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
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後,原則上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壹萬元,對輔導期內實際銷售額在300萬元以上,並且足額繳納了稅款的,經審核批準,可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專用發票。對於只開具金額在壹萬元以下專用發票的小型商貿企業,如有大宗貨物交易,可憑國家公證部門公證的貨物交易合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適量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專用發票,以滿足該宗交易的需要。大中型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後,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按照現行規定審核批準。
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為了打擊和防範虛開發票和騙抵稅款的犯罪活動,堵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認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決定進壹步完善對新辦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辦法,規範對商貿企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具體如下: 壹、對新辦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
(壹)對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改變目前按照預計年銷售額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辦法。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壹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方可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之前壹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2、壹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後,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以及實際經營、 申報繳稅情況進行審核評估,確認無誤後方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並相繼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 3、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壹般納稅人管理。
(二)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
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壹般納稅人管理。
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不實行輔導期壹般納稅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壹般納稅人管理。
二、對新辦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管理 對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新辦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壹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程序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要與有關人員進行約談並且派專人(兩人以上)實地查驗。未經實地查驗或查驗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的,不得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壹)案頭審核
對商貿企業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全部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其資料是否齊全準確。
(二)約談 約談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與約談對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證納稅人的相關情況,以確認其是否為正常經營戶。
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約談,應著重了解企業登記註冊情況、企業章程、組織結構、決策的程序、管理層的情況、經營範圍及經營狀況等企業的整體情況。
與企業出資人約談,應著重了解出資人與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關系。 與主管財務人員約談,應著重了解企業的銀行帳戶情況、企業註冊資金及經營資金情況、銷售收入情況、財務會計核算情況、納稅申報和實際繳稅情況。
與銷售、采購、倉儲運輸等相關業務主管人員約談,了解企業購銷業務的真實度。
對於約談的內容,要做好記錄,並有參與約談的人員簽字。
(三)實地查驗
實地查驗是印證評估疑點和約談內容的重要過程。實地查驗時需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到場。
查驗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企業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租賃證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庫單據、運費憑據、水電等費用憑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購銷合同原件及公證資料、資金往來賬等。
在實地查驗中,要認真核實區分商業零售企業、大中型商貿企業、小型商貿企業和生產企業。除按照上述查驗內容全面核查外,對生產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生產廠房、設備等必備的生產條件;對商貿零售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對大中型商貿企業要特別核實註冊資金、銀行存款證明、銀行帳戶及企業人數。
三、輔導期的壹般納稅人管理 壹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壹般應不少於6個月。在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辦法對其進行增值稅征收管理。
(壹)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獎限額不得超過壹萬元。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二)對商貿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也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專用發票的領購也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三)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壹次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四)對每月第壹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減其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五)對每月最後壹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減後發售差額部分。
(六)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壹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對轉為正常壹般納稅人的審批及管理
(壹) 轉為正常壹般納稅人的審批
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商貿企業進行全面審查,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正式壹般納稅人。
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3、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4、"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
(二)轉為正常壹般納稅人的管理 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後,原則上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壹萬元,對輔導期內實際銷售額在300萬元以上、並且足額繳納了稅款的,經審核批準,可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專用發票。
對於只開具金額在壹萬元以下專用發票的小型商貿企業,如有大宗貨物交易,可憑國家公證部門公證的貨物交易合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適量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專用發票, 以滿足該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後,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按照現行規定審核批準。 五、各地稅務機關應對本通知下發前已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企業(尤其是辦理稅務登記時間在壹年以內的小型商貿企業)進行壹次全面檢查,對在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帳簿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嚴重後果的;無固定經營場所等問題的,要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各地要高度重視對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工作、加強對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的監控。
上述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執行,其中第壹條(壹)款和第五條的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