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區別主要是權利、職權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1.權力機關是領導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機關,讓它們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進行工作的機關。
2.行政機關是權力的執行機關,其實就是指政府,主要是用來對各個部門發布命令,制度政策的。
3.審判機關是各級法院。
4.檢察機關是對於公安機關的案件進行審查,對於公安機關執法、人民法院執法、對刑事案件流程和監所機關執法進行監督,對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機關。
權力機關制定規則,行政機關執行,檢察機關監督,審判機關審判。
二、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關與審判、檢察機關的區別:
1.公安機關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屬於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法制社會的定位裏,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是對於公安、檢察提供的情況和各種證據等,來最後決定壹個人或者團體是否有罪、是什麽罪,應該受什麽處罰的機關。
2.監察和檢察,主要區別在於範圍不同,監督對象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紀委檢查的對象是黨的組織和黨員;監察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檢察的對象,包括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其中當然包括黨員幹部)和廣大人民群眾。
另外在資本主義國家,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互不從屬而社會主義國家,司法機關從屬於國家權力機關而相對獨立於其他國家機關 如果單指司法局那塊,就是和公檢法同檔次的存在。
擴展資料:
部分機關組成:
1.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2.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如開發區管委會、公安局派出所、鄉鎮工商所、稅務所等等。
3.國家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4.國家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和派出機關。
5.國家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以及地方監察委員會,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參考資料:
各機關區別-海南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