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固定資產改建支出。《稅法》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壹)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並非意味著該固定資產已不能繼續使用,以後發生的固定改建支出,即使是符合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條件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舊稅法規定:(1)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2)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兩年以上;(3)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增加或改變使用功能(用途)。也不能將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因為此時已足額提取折舊,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僅剩了凈殘值。也就是說,該項固定資產的可利用價值已全部轉移,固定資產的價值形式已經消失,後續支出已失去了可以附著的載體。所以,(條例第六十八條)---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稅法第十三條)並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而“預計尚可使用年限”應當由稅務機關視具體情況而確定。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分為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和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兩種。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與該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並沒有轉移給承租方,因而資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擁有對該資產的使用權。因而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改建支出,不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只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條例第六十八條)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由於出租方實質上已將與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方,而只保留了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采取的壹種形式所有權,因而承租方實質上擁有了該資產的所有權,而不僅僅是租賃期限內的使用權,因而對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改建支出,應該計入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在該資產的剩余使用年限內,以計提折舊的方式稅前扣除。3、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以外發生的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如未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造支出,應當將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即記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價值)。即條例第五十八條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增加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對此類改建後的固定資產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但具體延長多長時間並沒有具體規定,應當由稅務機關視具體情況而定。特別需要說明的是,若固定資產發生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後續支出,應當用支出發生時的固定資產賬面余額(相當於凈值),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加上本次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並作為計算折舊的依據,和確定房屋房產稅計稅基礎的原價不同。二、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1.對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條例第六十九條)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註意壹點是改建支出只適用於房屋或者建築物的。另壹點大修理支出的確定必須是兩個條件同時具備,壹個是達到計稅基礎的50%以上,第二項是延長使用年限兩年以上。這兩項條件必須是同時的。大修理支出其實類似於以前內資企業所說的改良支出,但是比內資企業以前的改良支出範圍更嚴格壹些。因為以前改良支出界定說符合上面三個條件之壹就可以作為改良支出來計入有關的資產成本或者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來攤銷。2.對不符合固定資產大修理兩個條件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以及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日常修理、維護支出應當直接記入當期管理費用,並允許稅前扣除。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究竟哪些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有待稅法進行明確。新的會計準則中並沒有對“長期待攤費用”作出具體的規定。在新的會計準則中,如對企業發生的大修理和日常修理費用,通常不符合確認固定資產的兩個特征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並且明確規定不得采取待攤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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