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或接受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後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不上訴,又拒不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被處罰人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8)杭和字第24號《關於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行政案件執行問題的批復》中寫道:“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可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準予執行,並載明執行的具體內容。”
二、行政機關應訴中的主要問題
(1)消極應訴,不履行舉證責任。行政案件訴至法院後,行政機關需要主動證明案件所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逾期不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在審判過程中,很多時候即使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機關也是遲遲不向法院提供,導致敗訴的風險。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2)提供的證據不完整、不規範。從近年來的行政訴訟案件來看,行政機關敗訴的重要原因之壹是出庭應訴人對行政訴訟程序、證據規則等法律專業知識不熟悉。目前大部分原告都聘請了律師,行政人員的應訴能力相對於專業律師不足。在訴訟過程中,應訴的行政機關未在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相關、不合法,法院難以采信的。
(3)法庭辯護缺乏說服力。出庭的行政機關被申請人對行政訴訟程序不熟悉,不了解陳述、質證、辯論的內容和順序,出庭答辯時往往因準備不充分而無所適從。辯護內容顛倒重復,辯護意見不專業,過多陳述與案件無關的方面,不利於案件審理;提交的證據不夠有條理,如未列出證據清單、證據未編號、法庭辯護中無法說明證據的證明內容等,使得提交的證據缺乏規範性和證明力。
三、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權和應訴的司法建議。
(1)轉變觀念,積極應訴。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不斷提高,行政訴訟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在行政訴訟案件中,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作為被告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只要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管事實如何,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行政首長作為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應當認識和適應這壹新形勢,轉變觀念,重視起來,積極應訴,積極配合法院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證據並出庭辯護,努力妥善解決問題。如果因拖延應訴而敗訴,會給行政機關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也影響行政機關的良好形象。雖然我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政府建立了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但在實踐中,由於主客觀原因,很多行政首長不願意出庭應訴。
(2)增強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程序合法性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本要素。要進壹步規範使用權利義務通知書、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送達回證等書面材料記錄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使行政行為制度化、程序化,防止疏漏,最大限度地避免程序問題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影響。還要加強證據意識。行政人員在履行行政活動中應增強證據意識,積極收集相關證據,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能保護行政機關自身,有效避免行政糾紛。
以上是我為妳整理的行政機關行政訴訟敗訴後果的相關內容。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進行審查,認定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正確,由行政相對人承擔敗訴後果,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