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依據是收入總額-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但無論是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還是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設計思路都是壹樣的,即通過會計利潤對納稅申報表進行調整和減少,以獲得應納稅所得額。由於是為了這個目的,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在壹般企業利潤表(A101010)和金融企業利潤表(A101020)(對應於壹般企業成本支出表(A))中將企業所得稅作為銷售收入排除在外,這確保了主表(A100000)第13行之前的數字與 便於稅務機關利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信息和企業後期報送的財務報表信息進行風險比對,減少不必要的差異,導致異常比對風險。 因此,這壹調整實際上體現了稅務總局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設計思路,即申報表不單純用於納稅申報,實際上是為稅務機關進行風險管理提供信息來源。基於這壹目的,納稅申報表的設計應盡量為稅務機關後期進行風險比對提供更高效、更清晰的信息。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的申報調整為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具體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並最終體現在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00)中。
二、視同銷售業務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雖然我們改變了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規則,但視同銷售業務的申報規則設計仍存在壹些缺陷。例如,企業使用自己的產品進行業務推廣。這個產品的成本是100,市場價是150。企業會計處理是:
借方:業務推廣費125.5
貸:庫存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5.5
對於這項業務,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應視為銷售。因此,我在填寫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在《視同銷售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第3行“用於營銷或銷售作為銷售收入”中填寫150,在該表第13行“用於營銷”中填寫100。但既然視為銷售,此時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推廣費就不再是會計的125.5,而是175.5。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中不能填寫這個數字。因為表中的說法規定,第壹行只能填寫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計入當年損益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這個問題和捐贈、員工獎勵、福利壹樣存在於銷售中。我們認為,申報表不能否定政策的合理執行。因此,我們認為,企業按照125.5計算的可稅前扣除金額與按照申報表計算的可稅前扣除金額之間的差額,應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42行填報,並附說明予以解決。
三、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依據。
在修訂前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已經明確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依據是納稅人在主表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但新企業所得稅將視同銷售收入排除在收入明細表之外,即主表(A100000)第1行營業收入不包括視同銷售收入。那麽問題來了,是否可以視為銷售收入作為扣除依據呢?通過分析《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5行第二欄業務招待費稅額和《廣告費及業務推廣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第四行廣告費及業務推廣費扣除的銷售(業務)收入填列說明,均按照稅法規定填列。特別是廣告費、業務推廣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第四行中,寫著“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扣除限額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當年銷售(業務)收入”,表內、表間關系中,銀行不同意主表的65430(a 100000)。因此,雖然認定銷售收入被排除在主表1行之外,但企業據以計算扣除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和業務招待費的收入仍包含認定銷售收入。
四、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視同銷售。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是否需要作為銷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壹直存在爭議。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並沒有規定企業像出售財產用於投資壹樣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實踐中,壹般認為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仍需視同銷售,因為我們認為這是企業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按照第25條處理。但我們可以看到,視同銷售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某些業務的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中有壹行比較特殊,即第8行用於申報外商投資項目的視同銷售收入,第18行用於申報外商投資項目的視同銷售成本。因此,新的申報表實際上進壹步明確了企業需要在企業所得稅中將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作為銷售額處理。但是,嚴格來說,這種設計存在合法性問題。因為申報表是以企業所得稅法為基礎,用來實現或細化法律的現有規則,所以妳不能通過申報表來創建新的法律規則。如果妳認為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是壹種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無論是否合理),在申報表的設計中,妳應該在第二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收入”下面加壹行作為他的子公司,形式上基本可以接受。但如果將“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收入”並列,妳實際上就承認了我國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不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由於不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沒有規定企業財產對外投資需要視同銷售。把它加到妳的申報單上不是額外的稅則嗎?這違反了上位法。所以這裏的申報單設計有問題。
五、房地產企業按預計毛利率納稅可以抵扣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按照預計毛利率申報企業所得稅時,能否扣除實際發生的營業稅及其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各地稅務機關看法不壹。有些稅務機關給予扣除,有些則不給予扣除。這個問題在《視同銷售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某些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中有明確回答。在本表第22-25行的計算中,申報表及填表說明中明確,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實際發生的、會計上未計入當期損益的營業稅、附加費和土地增值稅可以扣除。
六、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依據。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產品竣工前的預售收入,也可以作為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依據。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由於設計思路基本是基於會計核算,所以將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的核算視為預收賬款,新的申報表不會將其放在主表1行營業收入(A 100000)(A 101065438)中,而是直接在的21行計算納稅調整額因此,房地產企業在計算扣除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業務招待費的依據時,應將這部分收入加入計算。
七、房地產企業產品竣工後的企業所得稅申報。
根據新的申報表,房地產企業只有在產品完工、會計確認銷售收入的情況下,才會在申報表上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因此,《視同銷售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某些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 A105010)只轉回了以前按預計毛利率和當時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確認的毛利。所以主表(A100000)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都是在企業的產成品核算確認收入後正常上報的。但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權責發生制原則,由於土地增值稅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稅按照會計謹慎性原則計提的營業稅及附加稅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不能抵扣。但從填寫的描述來看,主表第三行(A100000)要求納稅人按會計科目填寫。此時,納稅人需要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42行“其他”中增加這部分土地增值稅。
但這裏存在壹個問題,就是房地產產成品收入的確認標準與會計準則不壹致。如果企業已經滿足國稅發[2009]31號文規定的確認產成品收入的三個條件,但會計沒有滿足不確認收入的條件,報表如何填報就是壹個不確定的問題,這裏的區別就更復雜了。
八、企業用財政資金進行研發的支出可以扣除。
關於企業用於R&D的財政資金能否抵扣的問題,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中沒有說明,但在附表中也說了財政補貼要抵扣。然而,在實踐中,稅務機關有兩種意見。壹種意見認為,納稅人取得了財政資金,如果申請非應稅收入,該收入發生的研發支出既不能抵扣,也不能抵扣。如果企業未按非應稅收入納稅,直接按營業外收入納稅,這部分研發支出可以抵扣或加計。但第二種觀點認為,即使企業取得財政資金沒有免稅收入,也已經納稅了。但這部分收入形成的研發支出只能據實扣除,不能抵扣。《R&D費用加計扣除明細表》(A107014)第11列為“扣除:財政資金作為非應稅收入用於R&D的部分”,第12行“可加計扣除的R&D費用總額”等於10-。所以這裏扣除的只是財政資金中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用於研發支出的部分。企業取得財政資金的,不作為非應稅收入申請,作為應稅收入納稅。這部分用於研發支出的收入可以抵扣,也可以追加。
九、免稅項目的損失可用於彌補應稅項目的問題。
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了大量的項目型優惠。企業免稅項目的收入可以免稅。但是如果免稅項目有損失,可以用應稅項目彌補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2010]148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免稅收入項目,不得彌補當年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所得減免稅項目造成當期虧損的,不得用本納稅年度和以後納稅年度的應稅項目所得沖減...但是,如何計算免稅項目的損失,如何實現申報單,在原申報單中並不明確,實際執行中存在爭議。現在,在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收入免抵清單(A107020)明確,納稅人必須單獨列示免稅項目的收入、成本、相關稅費、攤銷期費用和納稅調整,單獨計算第六項收入。但是,免稅項目需要分攤的期間費用有哪些,是全部分攤還是部分分攤?另外,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業務招待費分攤的話,是否需要按照項目的收入計算扣除限額?不然為什麽要加“納稅調整額”壹欄,不過這樣是不是太復雜了?更關鍵的是,表格的第七欄“收入減免”,填表說明中寫著:銀行< 0,填負數。根據表內和表間關系,本欄數據應填入主表第20行(A100000),“收入減少”減去負數實際上是增稅。所以實際上明確了,如果企業免稅項目的虧損不能用應稅項目彌補,就需要用稅收來增加。但根據填表說明,第七欄“所得稅免稅”是指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遇的企業,此項實際上可以享受稅法規定的所得稅減免。如果銀行小於0,則填寫負數。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的第20行。換句話說,如果企業有壹個以上的免稅項目,這個填列規則的政策其實是明確的,即企業有壹個以上的免稅項目,就應該先彌補不同免稅項目的損益,如果不同免稅項目最終有收入,就享受免稅。如果不同免稅項目的損益相互抵消,最終成為虧損,則虧損不能用當年應稅項目的收益彌補。
但是,這裏還有壹個問題,就是西部大開發的優惠政策。由於總機構位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區,15%的優惠稅率僅適用於總機構和位於優惠區內的分支機構的收入(不包括在優惠區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和在優惠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對於總機構位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區以外的企業,15%的優惠稅率僅適用於在優惠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包括僅在優惠區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這時候如果區內享受優惠的機構又虧損了,是可以用區外25%的收入來彌補,還是單獨計算?從新申報表的設計來看,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在所得稅減免明細表(A107040)中,不在所得稅減免明細表(A107020)中。從填表說明來看,如果區內有虧損,我這裏填0,不用填負數,就是區內的虧損可以用區外的收益彌補。
十、政府補貼申報表填寫問題
事實上,有些信息會以多種形式反映出來。例如,壹部分政府補助反映在非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第9行,壹部分反映在專項財政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中,這兩個表中的納稅調整信息應該與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65438+)相關聯,因此,為了避免重復調整,政府補助應該在表格中進行分類。享受非征收收入的政府補助應填入專用財政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需要征稅的政府補助應填入權責發生制未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此申報方法仍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為基礎。
XI。投資損失報告
與第10條壹樣,主表第9行的投資收益是企業各項投資的損益之和。在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中,第八列為“會計確認的處置收益或損失”,第九列為“按稅收計算的處置收益”。此差額的調整應填寫在稅務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中。同時,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第12行投資損失的稅差也應填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為了避免投資損失稅的差異,兩地申報兩次重復調整。實際上,投資收益納稅調整表(A105030)只能填寫計稅時取得的投資轉讓行為。計稅損失的投資行為,只應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和納稅調整清單(A105090)中填報。
十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行為的申報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僅見於壹般企業利潤表(A101010),也見於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某些業務的納稅調整表(A105010)。實際上,如果會計和稅法壹致,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就作為銷售處理,在壹般企業利潤表中填列(A101010)。只有會計不銷售,稅法有銷售,才會填入視同銷售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某些業務的納稅調整表(A100)
十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申報
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納入視同銷售及房地產開發企業部分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和企業改制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事實上,在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主要是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 965438號)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享受特殊稅收待遇的,其如果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計和稅法確認收入,那麽兩個表格都不填。會計不確認收入,但稅法確認,不享受特殊稅收待遇的,只在視同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具體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中填寫(A105010)。
十四、分期付款銷售填表
對於分期銷售,會計壹次確認收入,稅法卻是分期確認收入。因此,在《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的第5行,對申報表進行了調整。然而,就像銷售壹樣,妳應該調整分期付款銷售收入的稅收和會計差異以及分期付款銷售的成本。但是,本期收益只反映收入差異的調整,不反映成本確認差異的調整。
以上只是我壹開始看申報表後看到的壹些東西,具體申報表填寫肯定有各種問題。然而,作為這樣壹個系統項目,就內部和外部表格之間關系的明確性而言,目前的表格遠比以前的壹套報表有用。通過實踐,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必將不斷完善,成為企業所得稅風險管理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