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包括支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和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完成抵扣的,不結轉下壹年度抵扣。
第十四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壹次性所得的,視同壹次性所得;屬於同壹項目的連續收入的,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視同壹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應當是壹個月以內取得的所得。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所得為壹次。
(四)偶然所得,每次取得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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