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壹行為(項目)是否應當開具稅務發票的關鍵是界定該行為是否屬於經營性項目,或者說是否屬於應稅行為。農戶取得的青苗補償費不具有經營性質,不屬於應稅行為。現行營業稅對課稅對象采用列舉法,將應稅項目逐壹列出,在列舉範圍內的課稅對象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不在列舉範圍內的經營行為也就不在營業稅征管之列。為進壹步明確青苗補償費是否征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註:《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87號)規定,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與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相沖突。且國稅函發〔1997〕87號並未列入失效和廢止文件目錄,我們認為應當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疏忽。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既然青苗補償費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電力公司和農戶都無法申請開具地方稅務發票。
無法取得稅務發票,公司應當以何憑證入賬?《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的發票以及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不套印發票監制章的專業發票和財政部門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據以及經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認可的其他憑證。稅務部門對於納稅人實在無法取得正式發票的客觀條件下,結合實際情況,以相關收據、收款證明作為入賬憑證。支付給農戶的青苗補償費,電力公司可以結合補償協議、相關政府部門文件等證明材料,以收款人的收款收據確認入賬,主管稅務部門將確認其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當然,如果由政府或者村委會代為發放青苗補償金的話,也可以向代發單位索要由財政部門監制的行政事業單位收據。
支付給農戶的青苗補償費是否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青苗補償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079號)規定: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範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他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另外,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也明確了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只要有政府的征地批文+及農民收款收條+補償協議即可作為入帳的依據。
上一篇:百年前的極邊第壹城,雲南省騰沖縣下一篇:姓石的男孩怎麽取名好技巧 石姓男孩好聽文雅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