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稅務工作是什麽樣子的?(詳細點更好)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稅務工作是什麽樣子的?(詳細點更好)

壹 新中國建立後,國民黨政府的稅務部門,剛移交各地軍管或地方政府,壹些稅務新政還沒出臺,政府又要保證社會經濟正常運轉和人民群眾的生活需要,因此在1950年前半年,國內工商業交易往來中,各類發票的印制、版式、使用還沒有完全統壹和規範,壹些地區商鋪繼續使用中華民國稱謂的發票到處可見,也有些商號對民國發票只是稍加修改。就連印花稅票也是用民國政府的,只是加蓋了政府的代用章作為標識,有些還修改了印花稅票的面額。還有些地方的商號更有隨意制作發票現象,撕張紙條、日歷,甚至用香煙盒的背面,只要書寫了交易內容和金額,蓋有商鋪印章和貼足印花稅票,它在當時就是壹張完整的發票了。 二、 1950年5月由東北人民政府稅務局制定和下發了新中國第壹部《賬簿與發貨票暫時管理辦法》,規定了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格式統壹印制發票,買貨應向賣主索取發票,商家必須開給發票的重要原則。隨後在1951年6月全國第壹次直接稅業務會上,稅務總局對全國作出了明確:建票範圍無論坐商、行商還是攤販,必須建立和使用統壹發貨票,為了減少逃稅防止漏洞的原則,發票由業戶自定格式,交稅務局統壹印制。因此本文中展示的1951年和1952年印制的上海、長沙的表格式發票均代表了稅務機關已對發票版式、印刷、內容、查驗等逐項認真進行了監管,壹些發達地區還成立了“同業公會”配合稅務機關管理本行業,從此我國稅務發票管理歷史逐步走向規範。 三、 建國初印花稅在發票中己廣泛使用,雖然發票在全國未能做到統壹版式和規格,但無論地域和版式均貼有印花稅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印花稅暫行條例草案》,規定:發貨票應貼印花稅為千分之三。不管是用前朝遺留而改制的老印花,還是用新中國發行的新印花,經營商家都能依法貼花,就連民間流通的收據和買賣雙方自行書寫的簡易交易憑證都按規定貼足了印花稅,由此可見,建國初期,全國人民按章納稅之愛國熱情,是多麽自覺和高漲。

  • 上一篇:新辦企業如何進行稅務登記?官方操作流程來了!
  • 下一篇:辦公室職員工作半年的經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