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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實行,對收入確認有何影響

1、《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關規定如下:第二條收入,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第四條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壹)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壹條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壹)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三)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四)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六條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

第十七條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壹)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壹)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二)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2、如果收入已經產生,但還未到索取期,未開具,滿足上述收入確認條件的,應該確認收入,不管是否開票,發生納稅義務都應該及時申報繳納相關稅金。流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或《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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