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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暫行辦法

第壹條信訪局的主要任務和職責

信訪局在部領導下,是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的綜合業務部門。其工作是辦理行政監察案件的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和職責是:

1.受理群眾來信來訪,檢舉、控告被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信訪投訴;

2.部領導批示由信訪局主辦或協辦的信訪案件;督促、檢查和督促下級監察機關查處的信訪案件;處理各級監察機關和其他部門的來信來訪;

3 .向領導反映群眾來信來訪的重要情況和對督查工作的建議和批評;

4.對行政監察系統的信訪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5.完成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二條處理信訪案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根據監察部的任務要求和信訪工作的特點,監察部信訪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和監督檢查並重的方針,為經濟建設服務,嚴肅政治紀律。

處理信訪案件的基本原則是:

1.分級負責,集中辦理。依靠各級政府和行政監察機關處理問題;對管轄範圍以外的信訪問題要及時移送。

2.對投訴人負責到底。認真閱讀信件,堅持文明接待,確保事事有交代,註意防止檢舉人受到打擊報復。

3.堅持群眾路線。保障群眾檢舉、控告、申訴或者提出批評建議的民主權利;宣傳政策,做好群眾思想工作。

4.實事求是,秉公辦案。遵守部裏制定的《檢察辦案暫行辦法》的規定,調查研究,堅持原則,依法辦事。

5.註意篩選信息,及時綜合反映。分析和充分利用各種信訪材料,為領導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和案件線索,當好領導的耳目。

6.與相關部門緊密合作。反對推諉、扯皮、敷衍、拖延的作風。

7.主要是接受和監督。用主要精力做好案件受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三條信訪局的機構設置和分工

該局下設辦公室,負責綜合反映、文書檔案處理、信訪業務調研、對外聯絡、銀行事務等工作。各業務處室按照分工和行政區劃,采取信訪結合的做法,負責辦理業務範圍內的信訪事項。第四條重要信訪的範圍

凡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作為重要信訪案件,必須及時總結並報部領導批準:

1.檢舉、控告局級以上監察對象;

2.檢舉、揭發上述監控對象以外的重大、群體或惡劣案件;

3 .反映涉外經濟合同簽訂和執行中貪汙受賄、出賣經濟信息、失職瀆職等重大問題的案件;

4.局級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

5 .對行政監督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6.其他內容重要或特殊,需報部領導審批的問題。

對於需要向領導匯報的重要信訪案件,有的可以在匯報前進行必要的了解或核實。第五條重要信訪事項的報告形式

通常有三種陳述形式:簡報、摘要和原始提交:

1.信訪監督情況通報。主要反映信訪工作的重要信息、工作動態和典型案例。內容不適宜擴散或業務性較強的,可在專刊或增刊中發行。

2.來信來訪匯總。主要是匯總提交需要領導同誌批準的單個重要信訪案件。

3.寄原信閱讀。內容重要但內容簡潔、明確或特殊且不宜擴散的信件,可提交原信。第六條重要信訪事項分別報告的原則。

1.給監察部的函件沒有指定收件人的,根據反映問題的函件內容和部領導分工,提交部長或分管副部長批示;涉及兩個以上主管單位的分工或業務不明確的,應報請分管信訪工作的副部長批示。

2.致部長的信函應根據本條第壹款的方法提交。

3.寫給副部長的信,壹般都是報給寫信的人請示。

4.群眾來訪的重大案件,按上述三個辦法報請部長或分管副部長批示。第七條信訪辦的方式。

1.對需要部領導查處的重要案件,中央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壹般以部或部辦公廳名義交辦有關部門或省(區、市)人民政府。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或監察廳(局)由部辦公廳或信訪局交辦。

②來信來訪需要重視,但不需要報部領導閱批的案件,信訪局可直接交辦給相關地方監察廳(局);也可以直接轉其他部門處理。案件交辦或轉送時,壹般是以信訪局直接發函或轉送海關的信訪情況匯總報告的形式。

3 .壹般信訪案件,壹律用“監察部信訪專用章”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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