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企業按規定可以抵扣,即票面註明的稅額可以抵扣;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企業采購進口原輔材料的,可以抵扣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稅額;
3.從農業生產者處購進的自產農產品,可以憑自產農產品的進貨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能開具農產品免稅發票是什麽情況?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其成員生產的農產品;
3.采取“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銷售畜禽;
4.種子生產企業在定點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和銷售種子;
5.從事蔬菜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
6.從事農產品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新鮮肉蛋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