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基本知識
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保障勞動者因年老、疾病、生育、工傷等原因永久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本人或家屬失去生活來源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貨幣形式體現)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等五種。
壹、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人或扣繳義務人
按現行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原則上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負擔。單位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按工資收入的壹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準備開支不足部分給予補貼。 不同的保險類型,其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有所不同。壹般來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勞動者不用繳費。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單位、個人均要繳費,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代扣代繳本單位人員社保費的義務。
二、繳費依據及費率
按《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廣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年度以當年7月至次年6月為壹個繳費年度。社會保險費計征基數按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核定。單位按所屬繳費個人的繳費基數總額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按上年度(1至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月平均數為繳費基數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月平均數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征社會保險費;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計征。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含參照執行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的業主和雇工以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作為繳費基數。業主或雇工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的金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300%以上部分不計征社會保險費。業主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的金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征。雇工在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的繳費期間,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的金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0%計征。
1.養老保險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繳費比例為28%,其中單位負擔比例為20%,個人負擔比例為8%。個人繳費部分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部分有3%劃入個人帳戶。2002年7月起,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本市城鎮戶口員工,新參保的私人註資總額超過50%以上的區街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繳費比例20%,其中單位負擔比例12%,個人負擔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部分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部分有3%劃入個人帳戶。省屬企業:從2003年7月起,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率為8%。而省直企業單位負擔18%。原行業統籌駐粵企業繳費費率按行業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繳費費率。
2.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按其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醫療費,職工按其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合計費率10%。
3.失業保險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和《廣州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的文件規定,單位按繳費工資的2%繳納,城鎮戶口職工按1%繳納,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費。
4.工傷保險
廣州市:按不同行業分為四個檔次:0.5%,1%, 1.2%,1.5%。 廣東省直企業統壹壹個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0.8%。
5.生育保險
廣州市生育保險基金按各單位上年度全部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0.7%繳納。省屬駐穗單位按0.4%繳納。
三、社保費征收工作劃分
廣州地區(含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的社會保險費按地方稅收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征收。
1.中央、省屬單位(在省社保部門辦理參保手續的) 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越秀區征收管理分局負責征收。
2.市屬單位、區屬單位(在市、區社保部門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按繳費人的經營所在地實行屬地管理,由對應的征收管理分局負責征收。
3.自由職業者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戶口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社保部門對應征收管理分局負責征收。
4.在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和增城市參保的單位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屬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四、繳費方式
結合我市社會保險費征收的實際,目前我局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方式有三種:銀行托收、前臺征收、儲費扣繳。
自由職業者、個體戶(沒有對公帳號的)或因各種原因暫不能(或不便)在開戶銀行帳戶劃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可直接到繳費單位對應的地方稅務征收管理分局打印《稅收通用繳款書》,到銀行繳費。
(壹)銀行托收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對公帳號的),采取委托銀行收款方式征繳社會保險費。通過電子集中扣繳或廣州電子資金轉帳系統定期借記業務結算方式,委托銀行從繳費單位的開戶帳戶中劃繳。
(二)前臺征收 適用於自由職業者或個體戶繳交社會保險費。自由職業者或個體戶先在所屬區征收分局確定的銀行開設儲蓄存折,然後簽訂壹份由繳費人、地方稅務局、銀行三方聯合按月委托銀行扣款繳費的協議。地方稅務局按月委托銀行在繳費人的存折扣繳當月的社會保險費。
(三)儲費扣費 適用於自由職業者或個體戶繳交社會保險費。自由職業者或個體戶先在所屬區征收分局確定的銀行開設儲蓄存折,然後簽訂壹份由繳費人、地方稅務局、銀行三方聯合按月委托銀行扣款繳費的協議。地方稅務局按月委托銀行在繳費人的存折扣繳當月的社會保險費。
五、繳費時間
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及結合我市的實際,廣州地區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時間,確定在每月18日前(不含當日,以所繳社保費到達地稅部門收費帳戶,即以銀行收款轉訖章的時間為準)。繳費單位和個人的銀行帳戶在每月12日前仍未被地稅部門自動扣繳社保費的,必須在每月15日前,到對應的地稅部門辦理繳費手續,並確保繳交款項在18日前(不含當日)到達地稅部門收費帳戶,才確認為當月已繳費。如所交款項在當月18日以後(含當日) 才到達地稅部門收費帳戶的,則視為次月繳費。
六、錯繳、重繳社保費的退款手續
(壹)對通過銀行扣繳社保費出現多征、錯征的退款手續
如繳費單位在當月截數前發現多征、錯征社保費,由繳費單位向其開戶銀行提交扣錯費的證明,經開戶銀行(付款行)查核後,由發起行(收款行)通知征收單位確認後辦理退款手續,將錯扣的款項退回繳費單位。如繳費單位跨月發現多征、錯征社保費,應持申請退款報告、繳費憑證(原件和復印件)、開戶銀行的扣錯費證明,征收單位確認的繳費證明,到對應的社保部門辦理退款手續。
(二)對采用儲費扣繳方式多征、錯征社保費的退款手續
繳費人可持活期存折及復印件、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征收單位開出的繳費證明,到相應的社保部門辦理退款手續。
七、處罰規定
(壹)、逾期繳交社會保險費是指繳費單位未按照社會保險法規、規章或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交社會保險費,又不經辦理申請社會保險費延期繳納批準手續的應繳社會保險費。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粵府〔1999〕71號文)的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費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費款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二)、因社保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或銀行等部門造成繳費單位無法如期繳交當期社會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但不加收滯納金。
(三)、根據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社保局和省勞動廳聯合下發《關於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管理局、財政廳、勞動廳關於征收社會保險費具體操作辦法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94號)的規定,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從應繳社會保險費所屬月份的次月16日起按日計算。
(四)、各經管征收單位應在征收期結帳後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電子信息系統提供的數據,及時核對經管繳費單位欠費名單、欠費數據,向欠費單位寄發《責令限期繳納社會保險費通知書》(由各經管征收單位按統壹格式自印),也可依法定程序、方式將欠費數額和欠費逾期不繳費應承擔的後果告知欠費單位。
登記分局、各稽查局要加強對經管企業、單位參保、繳交社會保險費情況的檢查,落實隨稅同查工作程序,密切與征收經管單位溝通。
對繳費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經管征收的地方稅務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清繳。
社保費征繳辦法如有變動,按新辦法執行。
2、個稅計算辦法如下
.com/bank/computer/tax.html(個稅計算器)自己操作壹下吧。
希望妳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