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方面是分析壹般年會都可能發生哪些費用;
第二方面是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這三個主要稅種對年會費用進行涉稅分析和稅務處理建議;
第三方面是專題就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禮品的行為進行多稅種的綜合分析,同時進行涉稅提示。
壹、我們先來看看單位組織壹場年會壹般會發生哪些費用
1、場地租賃費:年會年會,壹定有“會”,開會就需要場地,大多數單位年會都不在本單位召開,都需要到賓館、酒店、會所等租用專業會場。支付的場地租賃費,酒店應該開具什麽品目的費用發票?承租的年會組織單位是否可以入“會務費”?
2、餐費:年終開會,既要活躍氣氛,更要拉近感情,吃飯聚餐是必備項目。發生的餐費,酒店應該給年會組織單位開具什麽品目的費用發票?是可以入“會務費”,還是要計入招待費?
3、抽獎中獎,激勵費用:年會上的抽獎環節是員工們最為期待的項目,獲獎人數也頗為眾多,中獎少但人數多的每人有數百元,中大獎的人數少但每人價值多達數千元的現金或者手機等物品;壹場年會下來,多環節抽獎發出的錢物多達幾十萬。這幾十萬費用企業怎麽計入成本費用?用不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演出費用:有些單位的年會對演出節目的檔次追求越來越高,除了員工自演自樂的節目外,還會花費很高的出場費邀請壹些專業演出團隊或明星個人助陣演出。出場費怎麽在賬上進行列支?明星的個人所得稅怎麽代扣代繳?
5、禮品費用:很多單位的年會都會邀請本單位的主要供應商和重要客戶參加,旨在以贈送禮品、返利等形式加強交流、聯絡感情,這是向本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禮品。這些購買的禮品企業賬務怎麽處理?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要不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參會小禮品:年會上為活躍氣氛,壹般對每人都購有壹個吉祥物,每個價格約10-50元不等,參會人數多的有幾千人,這筆費用也動輒數萬元。是否可計入“會務費”?
二、對年會上發生費用的涉稅分析和財稅處理
企業發生了成本費用支出,財務人員在日常會計處理中,首先考慮的就是這筆費用需要取得什麽樣合法規範的支出票據,尤其是在當前全面“營改增”的背景下,是否可以進行增值稅的進項抵扣,能否在成本費用上處理,通過什麽會計科目進行操作;其次考慮的就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能否扣除;然後就要考慮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問題了。
單位財務人員往往會對年會費用的處理產生困惑,正值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期,我們結合稅收政策規定,逐壹進行梳理分析。
1、從“增值稅”的角度分析:“增值稅”的角度也需要分別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抵扣2個維度考慮。
第壹是從銷項稅額的維度,對年會涉稅行為進行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要視同銷售貨物。
年會上發生的將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的情形,也可以分為2類:壹類是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壹類是無償贈送給個人。第四條視同銷售增值稅的主體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結合上下文以及文義字面理解,“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要視同銷售貨物”中的“其他”是“單位”的修飾定語,也就是只要無償贈送給“其他的單位”或者任何個人都要視同銷售。從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企業對年會上向本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這裏的個人既包括本單位員工也包括其他個人)贈送禮品都需要將貨物移送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時進行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納稅申報。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10月28日修訂)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目前暫定為10%。
第二是從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維度,對年會涉稅行為進行分析:
2016年12月21日出臺的財稅2016140號文第十條規定: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就文中“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字面含義理解,應該可以包括會議發生的場地費、餐費、住宿費以及相關的服務費等;那麽據此140號文的規定,酒店等服務提供商開具給年會組織單位發票的業務項目,就是“會議展覽服務”。
財稅201636號文(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壹、銷售服務之(六)現代服務3.文化創意服務,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而單純的餐飲住宿服務屬於銷售服務之(七)生活服務4.餐飲住宿服務。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36號文是為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於2016年3月23日出臺的文件,按照36號文的原先規定,年會上發生的餐費、住宿費要作為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會務的場地租賃以及使用服務費的服務性質界定在36號文註釋中有:銷售服務(六)現代服務5.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之後,2016年4月30日出臺的財稅[2016]47號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從以上相關條文中很難明確界定會務場地租賃服務是屬於不動產經營租賃還是會議展覽服務,正因如此,財稅2016140號文第十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及時解決了會務費用問題上的增值稅困惑,有效降低了企業的增值稅稅負,關鍵是提升了會務費用涉稅處理上的確定性,降低了企業的稅收風險,對此建議企業要做好這方面的稅收處理,及時取得“會議展覽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及時認證和申報抵扣。
企業年會上贈送的禮品購買時的進項能否抵扣呢?由於無償贈送給本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增值稅的規定需要視同銷售,所以購進時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無償贈送給本單位的個人因為不需要視同銷售,而是直接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所以其購進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為此,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時,需要根據贈送的對象和相應的數量、金額劃分為可抵扣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
企業支付給演藝單位的“文藝表演費”屬於“生活服務”的“文化服務”還是“娛樂服務”?如果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年會組織單位能否抵扣?這裏需要明顯區分“文藝表演”和“娛樂服務”,因為納稅人購進的服務如果屬於“娛樂服務”,其進項稅額是明確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36號文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對娛樂服務的解釋是:“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年會上的文藝表演,場所是年會組織單位提供的,演藝單位或個人只是提供文藝表演服務,據此可以判定年會上的“文藝表演”屬於(七)生活服務之文化服務,表演單位收取的表演費按照“文化服務”申報增值稅,那年會組織單位支付的“文藝表演費”如果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能申報增值稅進項抵扣呢?
支付的“文藝表演費”是否能申報增值稅進項抵扣,還是要區別不同情形分別處理,如果舉辦年會的主要方向是為了營銷宣傳,作為產品商品的廣告宣傳費,申報增值稅進項抵扣是沒有問題的,稅法上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如果年會純屬內部活動,充其量屬於文化娛樂性的集體消費,根據“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就不能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2、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分析:
(1)年會上發生的場地費、餐費、住宿費以及相關的服務費由酒店提供“會議展覽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後的不含稅費用可以在稅前得到全面扣除。
(2)年會上無償贈送的禮品,包括價值較大的手機、電腦、ipad等企業購買後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處理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壹)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所以公司將商品作為獎品獎勵給員工或贈送給客戶,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應視同銷售;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3)年會上購買的小禮品人人有份,且年會上的小禮品壹般都印有本單位的LOGO,有很明顯的業務宣傳性,實際上可以理解為是企業的壹項營銷行為,從這個角度分析,也可以認為是會務費用,只是企業直接購買,商店無法開具會務費發票,只能直接開具小禮品發票,如果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稅法沒有明確不予抵扣的情形下,個人認為是可以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但也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為屬於集體福利,且直接進入了消費領域,可能被要求做進項轉出;所以這個問題上需要納稅人結合票據等情形綜合考慮。進項抵扣後的差額部分可以在成本費用中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宣傳費”在稅前扣除。
(4)企業支付給演藝單位或者演藝明星的“文藝表演費”,會因為載體或者廣告宣傳的成效而產生明顯的區別;如果表演的效果僅限於企業內部娛樂,不產生任何的企業和商品的媒體宣傳效應,這個“文藝表演費”就無法在“銷售費用”等稅前列支,只能作為“福利費”在限額內據實扣除;但年會的文藝表演中有企業或產品的宣傳,或者年會文藝活動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轉播宣傳,起到明顯的廣告效應的,符合廣告宣傳費的扣除條件就可以作為廣告宣傳費進行稅前扣除。
3、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分析: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2011年第48號)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壹、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在年會上個人接受企業贈送的禮品,屬於“受贈所得”,目前在我國的各類個人“受贈所得”除了房屋和股權外均不屬於以上列舉的第(壹)至第(十)項征稅項目,也就是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範圍,除非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確定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根據財稅201150號文規定,本單位以外的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這裏需要做進壹步分析的是:贈送給本單位以外的供應商或者客戶代表的禮品,是贈送給供應商或者客戶的呢?還是贈送給供應商或者客戶代表個人的?這個細節在年會組織者方面可能是當成壹回事的,但在涉稅問題上卻差別很明顯,如果是贈送給供應商或者客戶的,參會代表只是代領,那年會組織企業就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只有受贈人是供應商或者客戶代表個人時,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150號文只是規定了“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符合規定情形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也就是“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但如果是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自然人)向個人贈送財物仍然不屬於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和征稅範圍,如果是某個個體戶開年會,向個人贈送禮品則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本單位員工在年會上抽獎取得的現金獎勵和實物獎勵,目前的稅收政策沒有單獨文件予以明確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壹)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員工之所以有機會參與抽獎,就是基於與企業建立的任職或者受雇關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向本單位員工年會抽獎應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性質所得,因此公司年會上員工抽獎獲得的現金和實物獎勵,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直接支付給演藝明星個人的出場費屬於“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收入額的20%;適用稅率為20%;勞務報酬所得壹次收入畸高,即指個人壹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的,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比如壹次性支付某歌星演唱費5萬元,其應納稅所得=50000×(1-20%)=40000元,應繳個人所得稅=40000×20%+20000×20%×50%=10000元。該歌星的應繳個人所得稅1萬元由該年會組織單位代扣代繳。
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禮品的綜合財稅分析:
根據以上分稅種的詳細分析可知,年會單位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禮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要視同銷售,贈送給個人的還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這三個主稅種的稅額核定依據在表述上不完全相同,見下表:
“視同銷售”銷售額的確定
增值稅
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企業所得稅
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個人所得稅
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以上五個概念:“平均銷售價格”、“組成計稅價格”、“公允價值”和“市場銷售價格”、“實際購置價格”在具體計算處理時還是有明顯差異的,“平均銷售價格”的含義既不是最高價,也不是最低價,而是最近壹個時期內若幹筆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是需要將該單位壹個時期內銷售總金額與銷售總數量相除後得出的;“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的關鍵是要先確定成本,而事實上成本也是會處於經常變動中的,在具體確定時也要依據最近時期的結存成本價確定;“實際購置價格”是最清晰的,有購買的發票等單據就可以確認。
關於“最近壹個時期”,確實沒有明確的稅收文件規定,壹般理解為按照壹個月來處理,因為壹般的納稅申報期是壹個月。
但“公允價值”最初是從國外引進的壹個會計計量的方式,《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中明確:“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壹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壹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假定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交易,是在當前市場條件下的有序交易。有序交易,是指在計量日前壹段時期內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於有序交易。”“公允價值”的概念是2007年3月16日我國頒布新《企業所得稅法》後首次出現在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所以,如果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的,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照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這個價格應該就是個稅核定的市場銷售價格,既然是市場銷售價格,也應該就是公允價值,所以可以理解為三個主要稅種確定的銷售額基本壹致。
同理,如果贈送的禮品是外購商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照順序就要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如果禮品是年會之前壹個月內買的,實際上就是買價,也就是個人所得稅的核定依據“實際購置價格”,近期的買價壹般理解也就是市場價格;公允價值壹般也是市場價格。從這個層面也可以理解為三個主要稅種視同銷售確定的銷售額是壹致的。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發生的會議場地費、餐費、住宿費,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十條規定,收款方按照“會議展覽服務費”繳納增值稅,相應的付款方也就可以按照“會議展覽服務費”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在具體操作上還是有壹些細節需要註意:年會籌備的會議通知以及相應的活動安排資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宣傳媒體和宣傳方式等,要收集整理齊全,既要在取得發票時向發票開具方提供,也要在財務入賬時作為附件存檔,以備稅務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