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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主要有哪些類型?

外國發起人信托:

許多NRA授權人正在與美國受托人建立外國授權人信托(“fgt”),以獲得外國受益人和外國財產。通常,出押人選擇上述現代信托法域之壹是因為其信托保護人、定向信托、隱私、稅收、資產保護和其他現代信托法律法規。就美國稅收而言,FGT是作為“外國”信托成立的,與離岸信托待遇相同,但由美國受托人管理。(參見阿爾·w·金三世和傑克·r·布裏斯特,“國際和跨國家庭的強有力的國內信任戰略。”)壹般來說,如果讓與人有權撤銷信托或讓與人,信托就有資格成為FGT。或者授予人的配偶是信托的唯壹受益人。(參見惠特克。因此,FGT可以起草為可撤銷的或不可撤銷的,條件是如果信托起草為不可撤銷的,只能指定出讓人或出讓人的配偶為受益人。

通常情況下,這是壹個受歡迎的信托NRA的政治利益,財產保護和外國受益人和財產的國家不在黑名單上。如果信托是可撤銷的,或者信托在存續期間提供給NRA或其配偶,根據美國法律,NRA將被視為信托的所有人。FGT向美國受益人的任何分配都將被視為禮物,而不是受益人的收入。FGT可以同時擁有美國和外國的受益者。如果信托草案是不可撤銷的,但設保人在美國有壹個受益人,他或她希望將禮物分發給該受益人,信托可以先分發給設保人或設保人的配偶,然後由設保人或設保人的配偶分發給美國。受益人。信托死亡後,將直接或以信托形式分配給子女,子女可以是美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參見阿爾·w·金三世和傑克·r·布裏斯特,“國際和跨國家庭的強有力的國內信任戰略。”)

通常,NRA和美國受托人在美國設立外國信托基金,持有非美國實體的股份。該實體用於持有位於外國或美國的財產。如果沒有位於美國的資產,那麽在美國就沒有所得稅、贈與稅和遺產稅。非美國實體充當位於美國的資產的遺產稅阻止者。非美國實體也可以持有位於美國的產生收入的資產,從而在實體層面預扣30%的預扣稅或協定稅率。它通常可以節省聯邦和州的資本收益,以及持有位於美國的資產(如公開交易的證券)的非美國實體的美國遺產稅。此外,被忽視的家庭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用在這種結構中,並為FGT所有,但可能產生美國遺產稅。(參見阿爾·w·金三世和傑克·r·布裏斯特,“國際和跨國家庭的強有力的國內信任戰略。”)

授予人去世後,FGT將被轉換為外國非授予人信托(“FNGT”)。信托可以保留為FNGT,並分配給其他外國受益人(即配偶和子女)。替代方案是直接委托外國子女,或者給予外國受益人有限的指定權,為他們提供將資產轉移到其他適合其具體情況的工具上的靈活性(比如母國的法律)。如果信托轉換為FNGT,並且有美國受益人,為避免FNGT對美國受益人的負面稅收後果而進行的分配(包括進壹步的討論,請參見下文)。

年度收入分配和已實現的資本收益,以避免累積收入的問題。

*向美國居民信托基金撥款

將FNGT重新註冊為國內信托。

終止FNG,這在受托人死後大量湧入授予美國王朝。

向受益人提供有限的分配權。(參見阿爾·w·金三世和傑克·r·布裏斯特,“國際和跨國家庭的強有力的國內信任戰略。”)

外國無擔保人信托:

在某些情況下,NRA可能會發現將信托起草為不可撤銷的FNGT有利於增加資產保護或其他母國利益。其結構和優點類似於上面討論的FGT。與FGT壹樣,FNGT是NRA的壹個受歡迎的信托,擁有外國受益人和財產,尋求政治穩定或財產保護,或避免在許多離岸信托管轄區被列入黑名單。FNGT也最適合不希望當前美國受益人的NRA,因為由於行政管理的復雜性、沈重的稅收遵從性和潛在的負面稅收後果,對美國受益人的信任遠非理想。(參見惠特克。例如,FNGT的壹個主要缺點是對美國受益人的未分配凈收入的處理。支付給美國受益人的UNI通常要繳納美國所得稅,並有以下負面影響:

前幾年信托實現的資本收益(構成信托分配凈收入的壹部分)被視為普通收益,按37%的最高稅率征稅。

從信托首次獲得收入之日起,受益人應對UNI支付的稅款收取利息。

由於使用了“返還”規則,可能有必要在收入累計的當年對受益人稅級中的收入征稅。(參見惠特克)

美國受益人也需要大量的稅務報告。(見Whitaker)因此,這種結構通常保留給沒有任何美國受益人的外國家庭。

全國步槍協會王朝信托:

如上所述,如果外國公民因為將離岸信托資產留給美國受益人而死亡,他們將面臨沈重的稅收和合規問題。作為替代,在國外父母或祖父母健在的情況下成立NRA王朝信托[vi]為國際家庭提供了非常有利的選擇。這些NRA王朝信托通常建立在現代信托管轄區之壹。(請參考金三《國內信托Situs國際家族的機會?)

如果操作正確,NRA的外國公民的父母或祖父母可以將無限資產轉移到岸上的NRA帝國信托基金,而無需支付任何禮物、死亡或世世代代納稅。他們不受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65,438美元+065,438美元+20萬美元禮物和免稅津貼的限制。(請參考IRC文章2501(a)(3)和2511(b)。通常情況下,只有當NRA贈送不位於美國的資產時,才能享受無限贈與豁免。此外,如果信托是在現代信托管轄區(不包括阿拉斯加州、特拉華州、內華達州、新罕布什爾州、南達科他州或懷俄明州)成立的,則資產無需繳納州所得稅。為了美國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可以永久或長期存在,並提供資產保護和許多其他信托、隱私和稅收利益。

通常,現金是資助NRA王朝信托基金的最受歡迎的選擇。根據NRA授權人或美國受益人的人壽保險購買的美國保險也是這些信托基金的常見投資。如果結構合理,人壽保險包裝商可以將信托轉換為聯邦和州收入及資本收益的零稅收王朝信托。信托分配不征稅,因為它們采取免稅人壽保險貸款的形式。當使用現代信托的信托管轄區(阿拉斯加州、特拉華州或南達科他州)也具有較低的國家保險費率時,此功能尤為強大[vii]。(參見阿爾·w·金三世和傑克·r·布裏斯特,“國際和跨國家庭的強有力的國內信任戰略。”)

另壹種常見的情況是,當壹位NRA父母去世時,另壹位NRA父母決定移居美國,與美國受益人子女壹起生活,並成為綠卡持有者或美國公民。健在的NRA父母可能希望將他們的資產交給壹個自我解決的[viii] NRA王朝信托,或者將外國信托的所在地改為美國,然後移居美國,而他或她仍然擁有不在美國的資產的無限繼承、贈與和GST免稅。通過使用自建王朝信托,NRA也可以成為信托的授權完全受益人。

交替王朝信托:

“備用/傾銷王朝信托”是美國受益人的外國公民在海外司法管轄區建立離岸信托的壹種策略。備用王朝信托減輕了美國受益人繁重的所得稅申報要求,減少了不利於累積收入分配的美國所得稅規則。授予人去世後,外國信托將海外信托資產“傾銷”到現有的(名義上資助的)備用國內王朝信托,以使美國受益人受益。這種信托也能讓外國受益人受益。通常這類信托是劃算的,因為在NRA存續期間名義上是有資金的(即10美元),所以只需要支付壹次性費用,直到傾註的資金全部投入。(參見阿爾·w·金三世和傑克·r·布裏斯特,“國際和跨國家庭的強有力的國內信任戰略。”)

移民前計劃自行解決信任問題;

對於有望移民美國的NRA來說,有大量的規劃機會(比如以工作為目的調動的NRA公司高管)。通常情況下,在移居美國之前,NRA授予人會利用無限贈與、繼承和GST稅收減免來資助自己在移民前在國內信托管轄區建立的不可撤銷信托。由於信托是自行解決的,NRA授予人通常聲稱是授權受益人,因此他或她可以從信托中受益。壽險為這些移民前信托提供了有利的資金選擇。(請參考金三《國內信托Situs國際家族的機會?)

在移民到美國之前,NRA給了自己壹個不可撤銷的完全受益人,壹個不可撤銷的自我結算信托。如果結構和管理得當,這些信托通常會避免贈與稅、遺產稅和征收稅。這些信托通常也被構造為非贈與王朝信托,從而保護信托免受後代的繼承、贈與和商品及服務稅的影響。

移民後,如果授予人(作為允許的受益人)需要資產,獨立受托人可以酌情分配資產。如果結構合理,這些資產也可能被排除在自有財產之外,受到債權人和訴訟的保護。但是,請註意,如果NRA在轉移到信托基金後五年內成為美國人,該信托將被視為所得稅目的的授予人信托。(參見阿爾·w·金三世和傑克·r·布裏斯特,“國際和跨國家庭的強有力的國內信任戰略。”盡管如此,設保人仍將受益於轉讓稅的節省、資產保護、隱私、靈活性和控制。

房地產:

許多國家註冊機構在美國為自己或家人購買房地產。經常在美國王朝信托或離岸實體購買美國房產,以規避美國房地產稅。國內王朝信托通常避免受益人使用財產的任何可能的假定租金收入,盡管NRA授予人可能必須支付租金,如果他們仍然使用房地產。與NRA直接通過信托購買美國房產相比,位於美國的房產只能免除6萬美元的美國房地產稅。1萬美元的稅率是40%。因此,NRA通常應該通過信托購買不動產,或者購買美國人壽保險,以支付NRA去世時該不動產所欠的房地產稅。對於NRA來說,人壽保險通常是免稅的美國資產;然而,美國保險公司可能要求以國內信托的形式購買保險,以提供更多的美國聯系。(請參考金三《國內信托Situs國際家族的機會?)

合格國內信托(QDOT):

與NRA配偶結婚的美國公民配偶的另壹個常見信托是合格國內信托(QDOT)。通常情況下,死亡時從NRA配偶轉移到美國公民配偶名下的資產,會被100%的婚姻扣除。但是,如果未亡配偶不是美國公民,則沒有100%的婚姻遺產稅減免,除非這些資產轉移到QDOT。(參見阿爾·金三世,“國內信托為國際家族帶來了機遇?”QDOT確保在配偶去世之前或之後從信托中分配本金時,信托本身將受到美國聯邦財產的約束。如同它已被包括在轉讓人配偶的遺產中壹樣。QDOT可以由轉讓方的配偶、受讓方的配偶或轉讓方的遺囑執行人設立。只有從已故配偶轉移到QDOT的財產,或轉移到未亡配偶,然後不可撤銷地轉移或轉移到QDOT的財產,才有資格享受遺產稅的婚姻扣除。[九]

司徒氏對外信任的變化:

NRA可能已有離岸信托,基於上述原因,他們希望轉移到美國。通常,外國(離岸/非美國法律)信托可以將信托地點更改為美國。在壹個現代信托管轄區,這通常通過使用國內公司受托人來實現。國內受托人通常審查現有的信托和新起草的國內信托。之後,國內受托人(或離岸受托人)聲明新的美國信托,目的是使新的信托成為聲明的壹部分。然後,外國受托人通過分配契約將信托資產支付給新的國內信托。這也可以通過傾析來完成。需要註意的是,任何將離岸外國信托所在地更改為美國所在地的方法都可能存在潛在的稅務問題(例如,UNI、累積分配和回報規則)。但是,如果擁有外國信托的美國受益人在外國授予人死亡之前不改變現狀,那麽美國的稅收和納稅義務將會非常沈重。(參見阿爾·w·金三世和傑克·r·布裏斯特,“國際和跨國家庭的強有力的國內信任戰略。”)

在美國選擇有利的信托;

美國選擇信托地點要考慮的主要信托法有隱私、安靜受益人、[x]自決、資產保護、[xi]強制繼承保護、信托保護人、[xii]特殊目的實體/信托保護人公司、[xiii]修改/改革能力、[xiv]王朝信托條例、[xv]所得稅和溢價稅、定向信托、[xvii]前述現代信托管轄區都有這些現代信托、資產保護、稅收和隱私法;因此,對於富有的國際家族來說,選擇美國的信托地點通常是選擇這些司法管轄區。(參見阿爾·w·金三世和傑克·r·布裏斯特,“國際和跨國家庭的強有力的國內信任戰略。”)

[i]國外很多國家通過立法或法規將很多離岸(非美國)信托管轄區列入黑名單。這份黑名單可能會導致離岸信托受到負面對待。

(【二】)國外法律可能禁止也可能不承認信托的概念,會直接註明某人死亡時財產的去向。許多國內現代信托管轄區的法律法規明確排除了這些強制性繼承權。

[iii]請註意,美國不是CRS的簽署國,CRS是大多數外國管轄區的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版本;然而,許多外國家庭非常關註CRS下他們家庭和資產的隱私。具體來說,CRS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新興全球標準,用於自動交換金融賬戶信息。CRS是壹套全球標準,用於金融機構每年與客戶(為納稅而居住)所在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財務信息。請參考《稅務事項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OECD(2014)。CRS受FATCA財務報告要求的啟發,目前擁有超過100個管轄區。經合組織,稅務透明度和信息交流全球論壇,AEOI:承諾狀況(2018 11)。

[v] 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國際和跨境家庭的強國內信托戰略》,紐約註冊會計師協會國際稅務會議,紐約(2018 1);W. Warren Whitaker,“非美國個人和信托的美國稅收計劃:介紹性大綱”,King III,“國際家族的國內信托機會?”信托與房地產(2065 438+2005年9月)。

【六】王朝信托:壹種不受限制或長期隔代傳承的信托,在稅收、資產保護、隱私、家庭價值提升等方面對家庭有利。這些王朝信托可以是第三方的,也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他們也可以是設保人或非設保人。

[vii]壹般來說,州保費稅是根據被保險人的居住地、戶籍地或所在地對所有支付的人壽保險費征收的;但是,被保險人居住的州通常不對信托或有限責任州(如阿拉斯加州和特拉華州)購買和擁有的人壽保險單所支付的保險費征收附加稅。和南達科他州)。在這種情況下,通常位於低保費稅收州的信托或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保險,以利用該州的低債券。

([viii])如果授予人/委托人是允許的完全受益人,自動結算信托通常是不可撤銷的完全信托。如果在有這種法律的州適當地組織和建立,債權人將不能獲得信托中的資產來履行委托人的法律義務。只有17個州制定了自己的信托法規;這包括所有現代信托管轄區。

[ix] Summer Ayers LePree,《移居美國前的移民前規劃》,紐約信托及房地產從業者協會國際房地產規劃研究所(2065 438+2006年3月)。

(x)信托信息允許對受益人保密,直到授權人/顧問/信托保護人另有指示,這與向受益人提供的典型信托信息/會計權利相反。

【xi】現代信托管轄區通常提供四個級別的資產保護:(1)信托;(2)以收費票據保護為唯壹救濟手段的有限責任公司;(3)信托中的自由裁量權不是財產權,(4)節儉條款。

[xii]信托保護人通常擁有許多重要的個人或信托權力,可以提高信托管理的效率。通常,這些權力包括以下能力:刪除或更換受托人/受托人,否決或直接信托分配,增加或刪除受益人(或指定某人這樣做),改變所在地和信托的管轄法律,否決或直接投資決定,同意行使任命權,在管理和分配方面修改信托,批準受托人賬戶和終止信托。

[xiii]特殊目的實體(“SPE”)是托管信托保護人和投資與發行委員會或定向信托顧問的實體。他們通常與SPE州的合格受托人合作。只有南達科他州和新罕布什爾州對此實體有具體的規定。其他州(如特拉華州、內華達州和懷俄明州)也有類似的實體,通常稱為信托保護公司。

[xiv]大多數轉移到現代信托管轄地的不可撤銷信托,可以根據司法機關或非司法機關,也可以通過傾銷的原因和結果進行改革或修改。通常是為了行政和稅收目的,而不是改變利益。

[xv]有些州,如阿拉斯加、特拉華、新罕布什爾和南達科他,允許信托無限期存在(取決於墨菲訴的遺產)。專員)71tc671 (1979),其中國稅局默認了廢除永久規則的方法。其他州允許使用期限,如佛羅裏達州(360)、內華達州(365)、懷俄明州(1000)。

[xvi]上面討論的NRA中常用的結構通常專門設計為定向信托。定向信托允許與定向信托國的行政受托人建立信托關系的個人任命壹名信托顧問或壹個投資委員會,該委員會又可以選擇壹名外部投資顧問或經理來管理信托的投資。可以根據不同的資產類別/多樣化選擇多個顧問。這使得壹個家庭能夠使用和部署廣泛而復雜的哈佛或耶魯捐贈的資產分配。由於法律、風險、時間和成本的原因,他們可能無法使用大多數州的委托法。此外,它允許定向信托同時持有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即離岸公司、商業利益、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人、林地、直接私募股權等)。).

[xvii] PFTC通常是壹個有限責任公司或公司實體,家族通常擁有65,438+000%的股份,並有資格在PFTC管轄區內開展業務,通常是在該管轄區的銀行部門接受之後。然後,PFTC通常通過服務協議與通常位於客戶轄區的家族辦公室合作,提供相關服務,如投資咨詢和管理、資產配置,以及流動資產、房地產和私募股權管理。PFTC可以受到監管,也可以不受監管。PFTC的選擇也可能取決於家庭的凈資產和期望值。

Al W. King III,法學博士、法學碩士(稅法)是南達科他州信托公司(SDTC)的聯合創始人和聯合主席。SDTC是壹家國家信托精品公司,服務於世界各地的富裕家庭,目前管理著超過450億美元的資產。金先生住在紐約。在此之前,他曾擔任花旗集團董事總經理和全國房地產規劃總監,以及南達科他州花旗信托公司的聯合創始人和副主席。他是《信托與房地產》雜誌的編委會副主席。他因房地產規劃入選NAEPC名人堂,在董事會任職,並擔任基金會咨詢委員會主席。

傑克·布裏斯特有超過25年的經驗。他專門從事美國稅務規劃和非美國家庭遵守國際財富和資產保護結構,包括與美國有關的非美國信托、房地產和民法基金會。非美國公司和想在美國做生意的傑克還專門從事投資美國房地產和其他美國資產的非美國人,移民前計劃,美國移民事務,從非美國人收到禮物和遺產的美國人,非美國賬戶和資產報告,自願離岸披露,FATCA註冊和合規(W-8BEN-E和8966表格)和在國外工作和生活的高管。除了在許多國際活動上發表演講,傑克還被廣泛出版,他還被任命為Citywealth的100名美國財富顧問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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