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壹)加強公共信用管理體系建設。以服務、決策、執行、監督等環節為重點,加強公共信用建設,提高政府機關公信力。轉變管理職能和管理方式,精簡機構和人員,理順職能分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公共服務,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形成依法規範、協調聯動、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管理體制。完善科學決策體系,建立科學、民主、規範的決策機制。建立公共決策咨詢和聽證制度,完善公共權力和公共責任的履行制度,做到辦事到位、承諾適度、兌現到位。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系,防止和糾正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本位主義。完善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健全行政復議、信訪制度,加強對權力行使和職責履行的監督,及時糾正失信問題特別是失信和違法行政問題。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提高政務公開透明度,擴大人民參政議政,加強社會監督。發展電子政務,加快全省政府公共信息網建設,推進政府采購、行政審批、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政策宣傳的信息化,為社會各界提供方便、快捷、公平、低成本的服務。(2)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本意見所稱企業包括企業法人、其他商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1。建立全省統壹的企業信用體系和信用機構(1),整合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實現聯合征信。依法設立省級企業征信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利用福建政府信息網,由省企業信用信息機構采集全省企業信用信息,建立全省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省級各單位要建立本省本系統、本行業、本部門管理對象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在確保國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省級企業征信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允許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支持該機構低成本、高效率采集企業信用信息資源。省級企業征信機構建立與省級政府信息平臺相銜接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並在此基礎上實現全省企業信用信息數據資源共享和信用信息聯合。
(2)省、市、縣(區)實行聯合征信。對於內容已覆蓋市縣(區)的省直部門和單位,由省直企業征信機構直接與相應省直部門和單位對接進行數據采集;對於分別設立在省級數據庫和市縣(區)數據庫的部門和單位,省級部門和單位負責收集對口市縣(區)部門和單位的數據,然後提供給省級企業征信機構。(3)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源單位必須支持省級企業征信機構的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使征信機構能夠定期、實時、便捷、動態采集數據。省級企業征信機構應當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獨立申報制度,拓寬信用信息渠道。數據存儲在全省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時,應用加密技術保證數據的安全性。2.依法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省級企業征信機構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公開。對內,為國家機關司法和行政提供依據,為企業資質申請、政策審批等程序的執行提供決策參考;向社會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依法公示企業信用信息,促進企業信用監督、約束和激勵機制的有效形成。對需要獲取企業信用信息的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相應形式進行免費(指企業基本信息)或有償(企業基本信息以外的信息)查詢。信用信息涉及國家信息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照法律法規辦理。各部門、各單位也應對其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公開。3.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評級)。企業信用評價(評級)機構與企業征信機構分離,實行總量控制、適度競爭、依法特許經營、市場化運作,開展專業、科學、合理的企業信用評價(評級)。4.建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科學管理”的原則,發展各類信用擔保公司,鼓勵企業投保保證保險,提高企業的社會信譽。5.建立企業信用數據標準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統壹的企業組織機構代碼,制定統壹的企業信用數據標準體系,實現企業信用信息數據源提供者之間的企業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利用數字安全認證技術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公開和* * *級分類,實現授權查詢和深度查詢的權限設置。
6.加強企業信用自律。為增強企業防範能力,加強約束和監督,促進誠信守法,建立企業客戶和員工信用檔案管理、分析、評估和風險預警系統,有效化解企業經營風險。規範企業自身行為,在生產經營、合同履行、商品質量、經濟鑒證、中介服務、納稅、金融信貸、往來賬款、財務核算、數據統計等環節加強自律,不斷提升社會信用形象。7.發揮行業協會在信用建設中的作用。行業協會應當在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統壹框架下,制定行業信用管理和服務制度,建立行業內機構和人員的信用檔案。加強行業自律和組織協調,引導行業內企業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和樹立誠信意識,改善行業信用狀況。(3)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個人征信機構,以現有金融系統信用網絡為技術載體,以居民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基本存款賬戶為主線,采集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基礎信息,逐步整合工商、稅務、國土、房管等部門擁有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實現聯合征信,形成個人征信體系,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劃,結合我省情況全面組織實施。三、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主要措施(1)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法律法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企業和個人信用管理、信用信息披露管理、信用評級管理、信用保險和擔保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管理、信用服務從業人員管理、信用信息網絡管理、經濟認證中介組織管理、失信制裁和監管等法律法規。(二)政府監管部門對企業信用實行分類管理制度。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和特點,充分利用各自監管領域的企業信用信息,對企業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制定相關企業信用分類和信用信息匹配辦法,建立科學的企業信用指標。(三)建立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建立政府監管部門、各類信用機構、用人單位和公共機構共同參與的市場聯防機制,依法對失信企業和個人進行信用公示、警示提示、限制消費、限制市場準入、降低信用等級、行政處罰等懲戒。對於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和個人,政府有關部門在工商年檢、納稅服務、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政策鼓勵。、金融、商業和社會服務機構給予優惠或便利,鼓勵企業和個人逐步規範信用行為。
(4)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管。對開展企業和個人信用調查、評估(評級)、擔保、調查、咨詢的中介服務機構,要依法建立嚴格的監管制度,建立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日常監管,有效監管其執業行為,防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錯誤或濫用,保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5)加強誠信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全省信用管理的輿論宣傳、職業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基礎知識普及活動,樹立“信用福建”形象。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教育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信用宣傳教育,增強公務員、企業職工和廣大群眾的信用意識和法治觀念,樹立以誠信為本的職業道德,形成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6)培育信貸市場需求。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信用產品和相關服務開展管理工作,在登記註冊、資質認定、年檢、專項檢查、日常監管審批、金融支持項目等方面積極使用信用調查和評價數據,參考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對上市公司發行股票、企業發行債券和上市公司信用狀況進行強制性信用評價。金融機構要進壹步完善信用登記咨詢系統,依法使用信用信息數據。引導各行業擴大信用信息需求,發展信用交易,擴大信用經濟規模,在簽訂合同、合資經營、消費信貸、投放信用工具等商業活動中更多利用信用信息服務,降低交易風險。(七)政府對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各級財政部門要對企業信用信息數據源提供者的數據庫轉換軟硬件配套、省級企業信用信息機構建設企業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等必要資金給予支持,其余以市場化方式籌集。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組織實施(壹)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領導。成立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省直部門、省屬主要金融機構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規劃和方案,研究部署工作,協調有關事宜,督促各部門、各地區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任務,並據此成立社會公眾、企業、中介機構、個人四個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協調小組。各設區市和省級有關部門也要成立信用體系建設領導機構,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的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隸屬於省經貿委,與省規劃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合署辦公。
(2)加強部門合作。省級部門要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積極履行職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確保各項工作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相關分工如下: (壹)省委宣傳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媒體開展廉潔宣傳教育;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參與,提出我省公共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省經貿委、工商局、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我省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我省中介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由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做好我省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各項準備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相關部門參與,負責起草我省社會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由省質監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負責建立我省社會信用管理地方標準體系;由省工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負責建立我省失信制裁聯防機制。(3)做好基礎工作1。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公民道德建設綱要》的實施和普法教育,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增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2.做好信用分類管理和登記上報工作。各地行政監管部門和執法部門要對管理對象實行不同形式的內部分類管理,建立信用檔案,完善信用信息記錄、采集渠道和內部評價機制,在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壹框架下,結合各自工作需要,做好信用信息申報工作。3.加強信貸監管。地方行政機關應采取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失信行為給予必要的懲罰。4.引導企業和個人加強信用自律。各地要充分發揮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職工、女青年等群眾組織的作用,制定和實施信用守則,規範企業和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