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工業場所治安管理監督整頓程序

工業場所治安管理監督整頓程序

通則

第壹條為加強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經營者、消費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娛樂場所治安管理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轄區派出所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屬地管理為主。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應當嚴格、公正、文明、規範。

第三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治安秩序的第壹責任人。

歸檔

第四條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部門備案;縣(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備案後5日內,告知娛樂場所所在轄區的公安派出所。縣(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應當為娛樂場所建立統壹的管理檔案,進行備案。

第五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包括:

(1)姓名;

(二)經營地址、面積和範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系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和保安人員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

(六)核定消費者人數;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和登記日期;

(八)監控和安防設備安裝總平面圖和檢測報告。

設有電子遊戲機的娛樂場所備案時,除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提供電子遊戲機的型號和數量。

第六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七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公安機關備案。

安全設備/裝置

第八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不得設置屏風、隔斷、隔斷等有礙室內整體環境展示的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置任何形式的房間(廁所除外)。

第九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於1.2m..包廂、包間的門窗在距離地面1.2米處應部分采用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高度不低於0.4m,寬度不低於0.2m,能夠展示室內消費娛樂區的整體環境。營業時間內,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的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第十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房間不得安裝鎖、插銷等妨礙他人自由進出包廂、房間的裝置。

第十壹條歌舞娛樂營業大廳、包廂、包房禁止設置可調亮度的燈光。營業時間內不得關閉照明。

第十二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營業廳通道和收銀臺前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安裝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應當符合視頻安全監控系統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壓縮格式為H.264或MPEG-4,視頻圖像分辨率不低於4CIF(704×576)或d 1(720×576);保證視頻實時錄制(不低於每秒25幀),支持視頻運動檢測功能;圖像回放效果應清晰、穩定、逼真,可通過局域網、廣域網或互聯網與計算機連接,實現遠程監控、回放、備份和升級,回放圖像水平分辨率不低於300TVL。

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設置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室,由專人值守,保證營業時間內設備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刪除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營業面積小於1000平方米的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手持式金屬探測器,營業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舞廳應當配備走過式金屬探測器、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等安全檢查設備。手持式金屬探測器、走過式金屬探測器和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十六條迪廳應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不少於2人,其中女性安全檢查員不少於1人。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賭博、賣淫嫖娼內容的警示標誌。該標誌應當標明公安機關的電話號碼。警示標誌的樣式、規格和尺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壹制定。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模型、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不得從事賭博遊戲機經營活動。

商業規範編號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應當實行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名冊,實行統壹備案管理。

第二十條員工名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從業人員的姓名、年齡、性別、出生日期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從業人員的住所和暫住地址;

(3)員工的具體崗位和職責。雇用外國人的,應當保留其就業證復印件。

第二十壹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應當著裝整潔,佩戴工作標誌。著裝要大方得體,不能有傷風化。

工作標誌應包含員工的照片、姓名、職位和制服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應當及時登記並由各崗位負責人簽字,負責人應當負責保管。業務日誌應詳細記錄員工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遇到的治安問題。

第二十三條娛樂經營日誌應當保留60日備查,不得刪除。因記錄錯誤確需刪除的,應當寫出聲明,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娛樂場所印章。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排保安人員負責安全檢查,營業時間內每2小時進行壹次檢查。檢查區域應覆蓋整個娛樂場所,檢查信息應寫入業務日誌。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發生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化標準的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將從業人員、經營日誌、安全檢查等信息實時、如實錄入系統,並傳輸至公安機關。本辦法規定的娛樂場所配合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工作,可以通過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輸入傳輸完成的,應當通過該系統完成。

保安設備

第二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與經公安機關批準的保安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配備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並通知娛樂場所所在地轄區公安派出所。娛樂場所不準招聘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條娛樂場所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維護娛樂場所的公共秩序;

(二)協助娛樂場所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和檢查工作;

(三)及時排查、發現和報告娛樂場所治安安全隱患;

(四)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娛樂場所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工作。每月向當地派出所和保安服務企業通報保安人員的工作情況。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配備的保安人員不得少於2人;營業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相應增加1名保安人員。

迪廳保安人員應按核定名額的5%配備。

第三十壹條娛樂場所的保安人員在執勤時應當佩戴統壹的制服、徽章和標誌。保安人員執勤時,應當整潔、行為規範、舉止文明。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娛樂場所派駐保安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並定期進行監督,確保服務質量。

公安檢查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不得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活動。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並記錄在案,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輔以錄音、錄像。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包括:

(壹)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人員的姓名、單位和職務;

(二)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地名和檢查項目;

(三)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記錄壹式兩份,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並經娛樂場所負責人確認。娛樂場所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註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眾有權查閱娛樂場所監督檢查記錄,公安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和記錄制度,根據娛樂場所治安秩序實行分級管理。娛樂場所分類管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娛樂場所進行定期評估和動態升降。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信息化監督管理。

罰款條款

第四十壹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的,由接受備案的公安機關告知其補齊;拒絕填寫的,由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原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娛樂場所保安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三十壹條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不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有其他失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補充條款

第四十七條非娛樂經營單位從事歌舞、娛樂項目,依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

  • 上一篇:新時代文明實踐所工作總結:5篇
  • 下一篇:徐州代理記賬多少錢?可為企業提供哪些服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