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稅法中,按照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的,應當在公司領取營業執照的30日內進行稅務登記的申辦。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稅務登記的申辦,稅務機關應該在發現的3日內,責令其改正,如果逾期未改,稅局可以處罰貳仟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處以兩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三證合壹”後辦理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需辦理涉稅信息補錄。
如果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責令期限中未改正的,會經由稅務機關提請,向工商行政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如果辦理了營業執照超過3個月,還未進行稅務登記或者信息補錄的納稅人呢,並且查無下落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將列入黑名單,黑名單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新註冊登記辦理涉稅事宜的,限量供應發票,並進行重點監控。
如果拒不辦理稅務登記或者信息補錄的企業,除了會按照稅收征管法進行罰款之外,還會被判定為失信行為,會由同級各個相關部門對失信納稅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