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壹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為了保證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聽證,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必須在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規定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是為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便於人民群眾對聽證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這是保證聽證公正性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的行政人員作為聽證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聽證案件的調查人員作為主持人。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該聽證主持人回避。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予以審核,主持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回避,並另行指定聽證主持人。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這是對聽證參加人的規定。聽證是給當事人壹個作出辯護,弄清事實的機會和場合,當事人可以自己參加聽證,為自己申辯;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參加聽證,為當事人作出辯護。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是當事人聘請的律師。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開始後,由行政機關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並出具證據材料和提出處罰意見;當事人就行政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相關的問題發表意見。出示證據、進行答辯;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後,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通過當事人與行政機關雙方各自分別出示證據,相互辯論,申明理由,陳述意見,辯明事實,為行政機關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奠定基礎。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之壹,也是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之壹。聽證筆錄應當在聽證後當場交當事人審核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認為無誤後,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征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壹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壹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壹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法律客觀: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