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合壹”模式及“財稅協調”模式。
(1)“財稅分離”模式
“財稅分離”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美國、英國和加拿大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
家。其基本的做法是,會計主體建立會計信息和稅收信息兩套賬務系統,依據各
自的規則編制和提供相應的信息。其中,會計信息主要服務於投資人,而稅收信
息主要服務於政府的稅收征繳和監管。
(2)“財稅合壹”模式
“財稅合壹”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其基
本的做法是,不允許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存在,財務會計被認為是面向稅
務的會計,稅務當局是法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稅法對會計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要求壹致,企業對會計事項的處理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
(3)“財稅協調”模式
“財稅協調”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亞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許會計規
範和稅收規範存在差異,但這種差異必須在納稅時根據稅收規範的要求進行調
整。也就是說,“財稅協調”模式下,稅務會計是以財務會計系統為基礎.並按
照稅收規範的要求進行調整的結果。
我國的以前的財稅模式是“財稅分離”模式,今後應該屬於“財稅合壹”模式
在壹些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上,我國會計發展模式顯然與其他模式有重疊之處,比如:
(1)只有在經國家稅務部門批準對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法的情況下,才能在會計處理中采用加速折舊法。強調會計處理方法服從稅法要求,是與宏觀經濟模式的重疊之處。
(2)對應收款廢止按行業統壹規定的壞賬率,允許企業根據歷史經驗和賒賬政策自主決定不同賬齡組的壞賬率。這是與微觀經濟模式重疊之處。
(3)有關制定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設想和嘗試,則是與獨立範疇趨向模式的重疊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