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的聽證並不是隨便就能啟動的,需要滿足壹定條件,當然,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的範圍和舉行有著嚴格的規定。
壹、行政處罰法聽證時間的要求
行政處罰法對聽證時間的要求主要分為三類,總結如下:
1.申請時間: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提示:行政許可的聽證申請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
2.組織時間:無規定
提示: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組織行政許可的聽證
3.告知時間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二、行政處罰法聽證時間的相關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聽證如何舉行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舉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字。
2.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將案卷壹並移送。
3.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