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聽證前記錄員的工作
(壹)、檢查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
1.記錄員:調查人員在場嗎?請表明身份;
2.記錄員:當事人(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場?請表明妳的身份。請工作人員將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交主持人查驗。
(2)請安靜,下面宣布聽證紀律:
1,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或提問;
2.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3、聽證參加人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離開;
4.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嘩、鼓掌、鬧事或者從事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二、聽證主持人在聽證調查前的工作
(1)主持人:當事人不服案件行政處罰告知書,向本局申請聽證。經審查,符合聽證條件,今日在此公開聽證。我是這次聽證會的主持人,我是記錄員。
(2)主持人:現在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1.行政處罰聽證有哪些程序?聽證參加人在聽證會上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要求或放棄聽證;
(2)有權申請回避;
(三)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4)有權查閱聽證筆錄。
2.聽證參加人在聽證會上有下列義務:
(1)依法聽證;
(二)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三)遵守聽證紀律。
第三,聽證調查階段
(a)雙方簡要陳述了各自的觀點。
1,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將對當事人提出事實、證據、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2.主持人:下面由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2)舉證和質證階段
1,版主:
(1),請案件調查人員舉證。舉證時,應當說明證據的來源和證明的對象,並簡要宣讀證據的內容。
(2)請向申請人出示案件調查人員出示的證據,委托代理人進行鑒定。
2.主持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對審查員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質證時,應當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對於有爭議的證據,雙方當事人可以當場提問、質證、當場辯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行政處罰委員會舉行聽證,由主持委員和其他委員組成,主持委員為主持人,其他委員為聽證員。如果主席出席聽證會,他將擔任會議主持人。行政處罰委員會舉行聽證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或者專家作為聽證員參加聽證。
第十二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聽證開始前,書記員應當查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參加聽證的聽證員、書記員和案件調查人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案件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和案由;
(四)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具體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和法律依據;
(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申辯意見和質證,並提出證據進行申辯;
(六)經聽證主持人許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可以就案件事實互相質證,並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
(七)主持人和聽證員提問;
(八)當事人進行補充陳述;
(九)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