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案件管轄是這樣的:
(1)事務管轄。指不同部門的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受理行政處罰案件
的權限範圍。可分為專屬管轄和***同管轄。
(2)級別管轄。指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
(3)地域管轄。指同級的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該機關或組織只能受理自己管轄區域內的案件。
行政處罰的程序
(1)立案。行政機關或有權組織決定立案的,先應填寫立案單,然後報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受理行政處罰案件,並由其確定承辦人員。
(2)查證。指對房地產違法行為進行的調查取證。包括傳喚、傳訊、取證三個步驟。
(3)審議。分為以下步驟:
匯報案情,即由承辦人員向參加審議的人員匯報案件中涉及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審查,即由審議人員對違法人員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核實;評議,審議人員對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情節、如何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分析認定;確定處罰意見;按照審批權限呈報審批。
行政處罰主體包括哪些
1、中央機關及其機構;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2、行政機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置的,具體處理和承辦各項行政事務的內部組織、派出組織和臨時組織;
3、非政府組織及個人: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實施行政行為的後果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