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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證據規則

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種類如下:

1,警告。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的個人的譴責和警告,是對違法者違法行為的正式負面評價。從國家的角度來看,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官方表述,會對對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納入法律約束範圍;對於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和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

2.好吧。它是行政機關強行向行政違法行為人收取壹定數額的金錢,並剝奪其壹定的財產權利的壹種制裁方式。適用於對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占有的、通過非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手段;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方式。

4、責令停產停業。它是行政機關強制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機關暫時或永久撤銷國家允許行政違法行為人享有某種權利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在短時間內剝奪人的人身自由,作為壹種強制處罰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處罰:包括行政拘留。

2.行為處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3.財產刑:主要形式是罰款和沒收財產(沒收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

4.名譽處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除上述行政處罰外,《行政處罰法》認為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法行為,授權兩部國家法律文件、法律和行政法規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之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服兵役、驅逐出境、撤銷註冊商標、註銷城鎮戶口等。

擴展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處罰:包括行政拘留。

2.行為處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3.財產刑:主要形式是罰款和沒收財產(沒收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

4.名譽處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除上述行政處罰外,《行政處罰法》認為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法行為,授權兩部國家法律文件、法律和行政法規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之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服兵役、驅逐出境、撤銷註冊商標、註銷城鎮戶口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處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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