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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追訴期是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期限,壹般為兩年。

如果行政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沒有被發現或舉報的,則不再進行行政處罰;但是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追訴時效期限延長至五年。

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

行政處罰的原則有:

1、結合教育原則;

2、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的原則;

3、申訴和賠償原則;

4、處罰追究時效原則,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十壹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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