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方行政機關類型
1、條條管轄、垂直領導——政府、海關、金融、外匯、國安、稅務——只有1個復議機關;
2、條塊管轄、雙重領導——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局等——2個復議機關(同級政府、上壹級主管部門);
3、省以下垂直領導——自然資源——2個復議機關(管後不管前:即同級政府可以作為其復議機關,但是管不了該部門的人權物)
4、派出機關——行政公署——省、自治區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設立行政公署;
5、 派出機關——區公所——縣、自治縣政府在必要時經省級政府批準設立區公所;
6、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經上壹級政府批準設立街道辦事處;
7、派出機構——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罰款;
8、派出機構——工商所——處罰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吊銷營業執照;
9、派出機構——稅務所——2000以下罰款;
? 二、地方各級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
? 1、地方各級政府機構設置程序
? 類型壹:新設
(1)方式:新設(上壹級)
(2)針對事項:地方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
(3)具體程序:本級政府提出方案→上壹級編辦審核→報上壹級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機構還應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類型二:協商
(1)方式:協商(本級政府)
(2)針對事項:政府機構之間的職責異議
(3)具體程序: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報本級編辦備案;協商不壹致→提請本級編辦提出協調意見→由本級編辦報本級政府決定。
類型三:內設
? (1)方式:內設(本級編辦)
(2)針對事項: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
? (3)具體程序:由該行政機構提出方案,報本級編辦審批。
2、地方各級政府編制管理
? (1)行政編制總額——地方政府的行政編制總額——由省級政府提出→國編辦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 (2)行政編制調整——地方各級政府有權在行政編制總額內調整本級政府部門的編制——同壹個行政區域不同層級之間調配使用行政編制的,應當由省編辦報中編辦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