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被申請人名稱、明確具體的復議請求及相關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如需委托,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委托律師的,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的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聯系方式。聯系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機號或者常住地址,以便於溝通、協調和文書送達。
5、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7、證明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壹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