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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務機關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壹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關於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6.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預審。7.工傷保險案件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壹)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代理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規定的;(四)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8.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1999 7月10國務院批準1999 8月1國家計委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依法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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