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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蓋發票專用章有法律效力嗎?

收據上蓋發票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國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發票是專用的,收據不能作為發票來使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第6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其中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六小節規定: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擴展資料;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壹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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