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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如何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讓年終獎更節稅

新個人所得稅法於9月11日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征收方法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稅發〔2005〕9號”)中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等級也發生了相應變化。國稅發〔2005〕9號明確規定,納稅人每年取得的壹次性獎金,應當作為壹個月的工資收入單獨計算納稅。這是國家對納稅人的壹項優惠措施。企事業單位發放年終獎時,是否考慮利用這壹優惠措施,將獎金與月工資合二為壹,壹起進行納稅籌劃,然後單獨納稅?正確處理獎金和月薪的關系,對繳納個人所得稅影響很大。比如某單位員工2065年2月工資5000元,438+2002年,各種年終獎7萬元,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3490元。如果月薪5000元,則月獎金為16000元(或季度獎金等。)而年終獎是54000元,個人所得稅就要8665元。調整折算工資和獎金的數額,可以減少繳稅4825元,相當於省了壹個月的工資。

壹、規劃的依據

為什麽工資和獎金之間的增減會影響個人所得稅?這是因為工資和獎金是有區別的。其* * *性質是,工資和獎金屬於“工資薪金”的範疇,兩者可以相互換算;不同的是,工資和獎金分開征稅,適用稅率不同。工資按“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獎金按“全年壹次性獎金稅辦法”征稅。應該利用這壹特點,合理分配工資獎金,在工資獎金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實現節稅的目的。

二、規劃思路

1.在稅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既不會增加單位支出,又能增加個人收入。

2.分析工資獎金增減對稅額的影響,找到工資獎金增減的平衡點,合理確定年終獎發放範圍,確定如何使納稅人稅負最輕。

3.按照年終獎,壹年只能用壹次。把年終獎分成兩部分,壹部分以年終獎的形式單獨發放,另壹部分以月獎、季獎、半年獎、年終獎的形式並入工資發放。

三、案例及分析

依據新個人所得稅法,以月工資總額26000元(月工資8000元,獎金18000元)為基數,計算工資、獎金變動對納稅的影響。

1.當工資從26000元到4500元(加上第壹檔稅率工資)增加到30500元,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加到12500元,工資稅額為1245元[(12500-3500)×20%-555],獎金稅稅額為540元(18000)。

(2)如果包含獎金,工資稅額為345元[(8000-3500)×元

10%-105],獎金稅2145元[(18000+4500)×10% --

105],累計繳稅2490元。結論是加薪應該計入工資而不是獎金。

2.當工資從26000元到30500元(加個稅稅率工資)增加到56500元,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加到38500元,工資稅額為7745元[(38500-3500)×25%-1005],獎金稅稅額不變在540元(18000×3%),累計稅額為8745元。

(2)如果算上獎金,工資稅保持345元不變[(8000-3500)

)×10%-105],獎金稅為4745元[(18000+30500)×元

10%-105)],累計繳稅5090元(計算方法設置為公式②)。這樣壹來,加薪就應該納入獎金範圍。

這期間工資獎金增減的稅收臨界點在哪裏?假設納稅臨界點的工資總額為A,則有:公式① =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8000-3500)×10%-105]+[(A-8000)×10%-105]

A=35200(元)

即工資從2.6萬元變為5.65萬元時,納稅平衡點為3.52萬元。工資總額等於35200元時,工資或獎金中包含的稅額相等。工資總額低於35200元時,增加部分計入工資發放,工資總額高於35200元時,增加部分計入獎金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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