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聽證會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程序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聽取當事人意見,確保公正、公平地處理行政復議案件而設立的壹種程序。其具體流程如下:
壹、聽證會準備階段
1.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法定時間內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相關的第三人。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確定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並提前通知相關當事人。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定聽證會方案,明確聽證會的目的、內容和程序。
二、聽證會召開階段
1.聽證會由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並公開進行,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
2.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相關的第三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會,並攜帶相關證據材料。
3.聽證會過程中,主持人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案件事實、爭議焦點進行陳述和辯論。
4.當事人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提出新的證據材料,並對其他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三、聽證會結束階段
1.聽證會結束後,主持人應當制作聽證會筆錄,並交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結合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法定時間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相關的第三人。
綜上所述:
行政復議聽證會是行政復議程序中的重要環節,通過聽證會的形式,能夠確保行政復議決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聽證會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行政機關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確保行政復議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