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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前有必要交罰款嗎?

法律分析:壹般需要先交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主動申請暫不交罰款。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被申請人認為該要求合理的,可以決定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

(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

(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壹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在下列任何壹種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

(壹)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中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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