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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區別

行政機關。顧名思義,行政機關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國家機關。但對於行政機關的範圍,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見。有人認為行政機關就是各級人民政府。原因是我國現行憲法第85條和第105條規定的相關內容顯示,行政機關僅包括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政府設立的各種機關、團體和工作部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可以稱為行政機構,行政機構和行政機構合稱為行政組織。有人認為行政機關、行政機構、行政組織的劃分只是壹種人為的做法,也是對行政機關的不同稱謂。三者其實沒有明確的界限,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都是行政機關。從目前的立法來看,第二種觀點是合理的。憲法有關條款確實規定人民政府是行政機關,但不能由此推斷其他行政組織不是行政機關。此後,大量單行法規定,行政機關既包括政府,也包括政府部門。在壹些法律中,行政機關也作為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稱謂。比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的行政機關是指政府部門。因此,當我們提到行政機關時,我們既包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政府下屬的工作部門,除非我們特別提到它們。

第壹,人民政府。在中國,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綜合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統壹領導全國行政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壹般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四級。自治州、縣、自治縣、旗、市、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它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管理本地區的行政工作,並且領導和監督它的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工作的壹部分,都要承擔壹定的行政復議任務,履行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

第二,人民政府部門。為了適應行政專業化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設立了若幹工作部門,作為主管某些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從國務院的角度來看,國務院的工作部門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壹是部門組成,二是直屬機構,三是處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也大致分為這幾類,同時分工也大致相同,從而形成了上下級部門在不同領域大體壹致的現象。這些上下級部門不僅業務相似,而且存在業務指導和依法指導的關系,有的部門還存在業務領導的關系。因此,上級部門也可以對下級部門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其中壹個重要途徑就是依法對下級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從而具有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地位。

第三,實行垂直領導的執行機關。從中央與地方的職責劃分來看,有些行政事務屬於中央政府專屬管理,如金融監管、海關管理、外匯管制、國家稅收等。為了管理這些行政事務,國務院成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作為專門管理機關。為了履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這些部門在本部門的垂直領導下,依法設立了各級行政機構。這些行政機關雖然設在某壹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區域內,但不屬於該級人民政府管轄。發生行政復議時,當事人不能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只能向依法實行垂直領導的某壹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申請。

第四,行政公署和聯盟。根據有關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派出機構。在實踐中,這種機構被稱為行政辦公室或聯盟。行政公署和盟受依法設立的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本地區的行政事務。經過多年的發展,行署和盟越來越具有實質性,已經相當接近設區的市的地位和權限。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方面,也有壹定的職責,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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