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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的類型

行政強制的具體方法也稱為行政強制的形式,或具體措施。因為行政強制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的強制方式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的方式和法律依據大致如下:

(壹)個人強制執行法——公安機關專屬。

1.強制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3條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

2.強制服兵役。《兵役法》第61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有學者認為義務兵役屬於行為的強制)。

3.強制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4.被迫離開現場。公安機關執行的法律有三條。壹是《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強行帶走,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第1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情況,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突發事件實施現場控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強行進入會場;

(二)違反規定,在場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受到拘留處罰的,還可以責令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類似比賽;違規進入體育場館者,強行帶離現場。"

(2)強制執行財產的方法

1.強制轉讓。它是指執行機構通知逾期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從其賬戶中劃轉其應付款項的壹種強制方式。如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相應的稅款到銀行從其賬戶中劃轉應納稅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有這種強制執行權,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投訴、不繳納罰款的,登記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按規定程序劃撥。”財政(人民銀行)、審計和金融機構也有權強行轉移存款。

2.強制付款。是指執行機關變賣被扣押的義務人的財產,並支付到期款項,以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的壹種強制執行方式。比如《海關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依法抵減其保證金或者抵減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強制拍賣或出售。《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依法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拍賣應當按照拍賣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4.強制拆遷。也分為強拆房屋和強拆違法建築。前者是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後者是指行政機關責令違法建築物或者占用違法土地的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拆除。主要是指2008年6月5438+10月1生效的《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3)實施行為的方法

1.強制許可。《專利法》(2008年修訂)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並且自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2.強制驗證。《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標準計量器具以及列入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3.強制贖回。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強制購匯。《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強制購匯的執行手段。例如,第四十六條規定:“私自買賣、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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