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並套印全國統壹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1號)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壹)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1號)第八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綜上所述,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票據作為單位之間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不可能構成納稅人生產經營中成本費用事項,所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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