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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費的賬單和收據壹樣嗎?如何區分使用?可以記為原始憑證嗎?

問題1: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與企業收據不同。

使用“收據”作為非營利性資金支付憑證;“發票”作為營利性資金的支付憑證。

非營利性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問題2:行政事業單位正規的“收據”是國家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收據主標題用紅色印有“財務”二字,財務部門為監制。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並加蓋財政票據監制章。

此外,軍隊收據,即單位與部隊之間的商業交易,按規定不需要納稅,可以作為軍隊生產者生產的收據。

問題3:行政事業單位開具的專用收費票據可以入賬。例如,公共事業和特殊行業的收據可以由稅務局記錄,如醫療收據、解放軍收據和行政收據。

詳情如下:

(壹)政府部門出具的收費票據;

(2)各類機構出具的收費票據;

③捐贈收據;

(四)工會經費收據;

(五)法院的訴訟費、執行費和收據;

⑥軍事收據

具體規定見《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

擴展數據:

收據和發票的區別:

1,正規的“收條”是國家財政部門印制的票據,收條主標題上印有紅色的“財政”字樣。正式的“發票”是國稅部門印制的票據。收據的主標題上印著紅色的“稅”字,有不同的用途。使用“收據”作為非營利性資金支付憑證;“發票”作為營利性資金的支付憑證。

為了監督納稅人,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發票的法律地位和使用範圍,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2.發票由國家機關驗證,企業用大數據檢查監控;收據不壹樣。除財政監督機構和行政單位開具的收據外,其他收據的收款人不能計入稅前成本。

普通收據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成本、費用的要求,不能稅前扣除。這些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款項時使用的自制收據,屬於日常生活中所謂的“白條”,不能作為憑證入賬。

參考資料:

財綜[2010]1號《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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