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原因分為:作為案件、作為案件、行政賠償案件。
二、行政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原因分為:作為案件、作為案件、行政賠償案件。測定方法如下:
(壹)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要素和確定方法。
確定案由為壹類案件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範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別來構造。案由的結構應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範圍。行政管理的範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壹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劃分為“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爭議,相互區分。
壹般情況下,行政管理範圍是案由的第壹要素,不需要分類後再分解,如海關、計生、稅務等。,而“海關”、“計劃生育”、“稅收”直接作為案由的第壹要素;對於個別行政範圍相對寬泛的領域,如治安管理,可以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而具體的行政範圍可以細化分解,以“治安”、“消防”為第壹構成條款。是否應當分解,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簡潔明了的表述為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或性質作為案由的第二要素。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並不作為構成要件出現,而是以“行政處罰”代替。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三個層次,根據被訴行政行為確定案由。
1.法院在確定行政案件案由時,首先適用三級案由;
2.沒有相應的三級案由的,適用二級案由;
3.次要案由仍無對應名稱,主要案由適用。比如起訴行政機關罰款行政處罰的案由,只能按照三級案由認定為“罰款”,不能適用二級或壹級案由。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