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是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的,不需要轉入到固定資產中,還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即可.
房產稅計稅依據主要有:
1、從價計征按照房產余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余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征管效率.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2、從租計征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
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對於"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這樣理解的:
1、納稅人的土地用於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或者實際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3、納稅人的土地用於出租的,按實際出租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企業繳納房產稅如何核定?
只要符合房產稅的征稅範圍,都是需要征收房產稅的,無論企業還是單位.
壹、定義: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
二、稅收管理:
1、納稅時間: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期限: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3、納稅地點: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壹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4、納稅申報:房產稅的納稅人應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納稅申報,並如實填寫《房產稅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