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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率口訣三句話

壹、增值稅稅率計算方式

1、壹般納稅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此處稅率為17%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禁止抵扣人進項稅額=當月全部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的合計÷當月全部銷售,營業額合計)

2、進口貨物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稅率是多少

新增兩檔按照試點行業營業稅實際稅負測算,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等交通運輸業轉換的增值稅稅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間,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基本在6%-10%之間。為使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改革試點選擇了11%和6%兩檔低稅率,分別適用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三、增值稅的納稅對象

1、壹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2、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 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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