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屬事業單位,由於崗位初定遲了2年半,工資定級後,補發了2年半近3萬元的工資,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關於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應於取得所得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您單位補發工資,應於補繳當月扣繳個人所得稅。
但地方性文件有例外規定,如《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補發工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第二條規定,對由於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定標準調資等原因補發以往月份工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以把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
《廣東省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規定,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所在地區如何處理還請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後處理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