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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反駁的形式

這裏所說的“反駁格式”應該是行政訴訟中答辯狀的書寫格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同時,對於答辯狀的內容和格式也沒有統壹的標準和規定,只要妳可以對控方提出質疑,表達自己的合理抗辯即可。

示例:標題中應說明以下內容:

1標題。標題註明“刑事(或民事)辯護”和“刑事(或民事)上訴辯護”。前者是壹審案件的辯護,後者是上訴案件的辯護。

②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壹欄直接列出了回答者的基本信息。

被告是公民的,應當列明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有代理人的,在另壹行旁邊寫上代理人,並註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並註明姓名、性別、年齡、國籍、籍貫、職業、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需要說明與被申請人的關系。委托代理人的,只需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告是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法人)的,應先列出被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在另壹行寫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另起壹行,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和職務。

對方的情況不需要單獨列出。妳可以在下面的答辯理由中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事由是什麽。

(3)陳述答辯理由。壹審案件的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的答辯狀是不同的寫法。說明如下:壹審案件被申請人為被告,答辯狀具體措辭為:“因××(案由)案件,茲提交答辯狀如下:“。上訴案答辯的被申請人為被上訴人,答辯的具體內容為:“上訴人×××(姓名)不服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

抗辯理由是抗辯的主要部分,對其寫法沒有統壹的規定。妳必須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者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抗辯,妳可以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證明妳的理由和意見是正確的,妳的訴求是合理的。

在尾部和附錄中應說明以下內容:

(1)提交給當局。寫為“特此”“XXX人民法院”。

②寫在右下方。被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錄。註明展品和書證的名稱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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